台南市私立慈济高级中学职员工成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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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97.01.29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  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員工(以下簡稱同仁)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  本校同仁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同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但教師與同仁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一、在其他學校服務年資獲本校採認,轉任本校年資未中斷者。二、在慈濟相關志業體服務,因業務需要而調任本校者。同仁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

2、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第三條  本校職員工之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及學識四項,並按其成績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在七日(含)以下,且考核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者列為優等,除晉本薪或晉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酌給與一次獎金。其獎金標準視本校財務狀況逐年定之。考列優等人數限於受考核人數十分之一。二、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在七日以上,十四日(含)以下,且考核分數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列為甲等,除

3、晉本薪或晉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酌給與一次獎金,其獎金標準視本校財務狀況逐年定之。三、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含)(惟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且考核分數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最高薪,給予一次獎金,次年之考核仍考列乙等者,晉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一次獎金。四、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惟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且考核成績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留支原薪。

4、五、在同一學年內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且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下者列為丁等,應予免職。(一)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實者。(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另予成績考核者,按前項各款標準,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獎金。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第四條  同仁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

5、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第五條  同仁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五)執行重要

6、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本校聲譽,情節重大。(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7、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八)同仁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處理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本校聲譽。(三)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五)曠職累計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六)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七)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

8、為。(八)違反學校有關服務規約之規定者,屢勸不改善。(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對學生的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二)同仁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三)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四)辦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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