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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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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顾名思义,善意取得是受让人基于主观的善意而取得所有权等物权,所以,“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德国著名学者弗鲁莫(Flume)指出,善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取代物权出让人之处分权的机能。我国《物权法》将受让人的善意表述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就其内涵而言,善意是相对与恶意而言的,就是不知情,更确切的讲,就是受让人在受让某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是无处分权人。然而,我国《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在取得所有权方式上不尽一致,这将导致在“
2、善意”的认定和适用上产生诸多歧义,并产生一系列的麻烦,最终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因此,对“善意”标准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ii目录摘 要11.善意的起源与理论含义12.严格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33.如何判断善意43.1应当采用客观标准43.2应当综合考虑交易的各种因素53.2.1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53.2.2考虑转让的价格53.2.3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53.2.4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行迹可疑53.2.5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
3、关系53.3受让人的过失是否影响善意的成立53.4举证责任方面64.善意的准据时点8结语9注释10参考文献12致谢13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已被我国《物权法》所确认,并逐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善意取得的成立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基本前提。关于“善意”的起源及理论含义的规定不尽一致;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我国《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于该制度,这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应当严格区分两者的“善意”;对于如何判断善意,本文从善意的客观标准、交
4、易的相关因素、受让人的过失及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善意”的准据时点的不同认定也成为判断行为人“善意”的重要因素。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1.善意的起源与理论含义善意(拉丁语Bonatides)作为一个有民法意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actionpubhcaca),产生于共和国末期,是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1]罗马法上,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
5、求权。[2]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善意是动产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3]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
6、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的。由此可见,如果说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应从日耳曼法源起的话,那么研究善意要件标准则应以罗马法为源头。“善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其本身含义而言,即为善良的心意,包括“信用”、“诚实”、“真诚”,没有欺骗和伪装。从“善意”的起源来看,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但罗马法并未对其加以界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中使用。从罗马法对“善意”的使用来看,“善意”基本上也就是指“诚实”、“守信”、“不欺诈”等。《牛津法律大辞典》从两个方面对“善意”加以解释。一方面从肯定角度指出:14太原理工大
7、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排除的方式指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这种解释已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不但说明了何谓“善意”,也指出“不存在善意”的情形。在民法理论上也有“积极观念说”、“消极观念说”以及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综合说”三种学说。“积极观念说”从行为人的主动性心态出发,认为“善意”是行为人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除此之外不为“善意”;而“
8、消极观念说”则从行为人的被动性心态出发,主张只要行为人不知或者不应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者相对人没有权利,就是“善意”的。[4]可以看出,“积极观念说”把“善意”的范围定得太狭窄了,这种解释对第三人的要求太苛刻,不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对他的保护,也就不能达到这种制度设立的初衷了。“消极观念说”则将“善意”的范围大大扩大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提出了一种“综合说”。“综合说”在界定“善意”时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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