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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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2、,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双方均应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有激化矛盾行为的当事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第二章调解第七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设分支机构的,也可在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当地县级工会和仲裁委员会备案。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适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依法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督促争议双

3、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协助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关联法规: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4、,应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第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逾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章仲裁机构第十三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

5、领导下工作,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培训仲裁、调解人员,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考核、考核、聘任,并对仲裁员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第十六条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第四章管辖2016全

6、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第十七条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和处理省级单位、中央驻晋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特别重大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第五章

7、案件审理第十九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内容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全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

8、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或指定一名专职仲裁员审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劳动争议案件负有主要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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