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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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1214(颁布时间)19941214(实施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文号)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

2、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六)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七)因执行国家和

3、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工作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八)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 企业和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而且申请处理的理由相同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第二章 企业调解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条

4、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二)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三)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四)协助企业对违纪职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5、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调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调解人员应当作好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调解委员会的活

6、动经费及办公设备由企业承担。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不得收取调解费用。第三章 仲裁第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应当建立仲裁委员会。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以及仲裁员的聘任,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跨省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市(地)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地)直企业和驻市(地)中直、省直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市、区)仲裁委员

7、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前款规定的除外。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但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第十六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仲裁

8、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指导企业完善厂规厂纪,做好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三)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四)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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