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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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研究  内容提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探讨方兴未艾,由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差异,使得理论上对于能否借鉴、怎样借鉴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疑惑,如何处理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在综述各家观点之余,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基本范畴出发,阐述了对于这一问题的个人看法。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意志自由、相对意志自由能力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20世纪初期,之后,其理论体系日臻完善,影响日益广泛。在德、日、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里,期待可能

2、性理论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得以承认和采用。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己开始涉足期待可能性理论,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尚不够深入,对其定位、价值,以及能否借鉴,如何借鉴上存在诸多争议。为充分借鉴并发挥这一理论的积极意义,必须进一步探讨,特别是在借鉴过程中如何处理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固有的作为犯罪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协调这一问题,不处理好它就难以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适用范围等关键问题,从而为我们解决要不要借鉴、怎样借鉴这一理论的问题奠定基础。  一、研究综述  这里所说的“定位”是将期待可能性性引入我国刑事理论及立法领域之后的定位,而不是在创造

3、这一理论的外国刑法理论上的定位,而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解决这一问题都必需探讨期待可能性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等若干概念、范畴的关系,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从其渊源来讲是在借鉴、批判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之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这些基本的概念、范畴上存在着不容置疑的亲缘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孤立地在国内或国外理论中讨论这个问题都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其区别也非常明显,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过相互平行的四要件的共同评价直接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学说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从客观到主观层层递进、排除的有机体系,因此部分概念的表述虽然一

4、致,但其内涵、外延却相去甚远,而且理论结构也差异很大,例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将责任能力与罪过共同作为责任要素同时考虑,而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则是分别在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两个要件中探讨,这给我们的研究增添了不少困难。  也正因如此学者们之间素有将期待可能性纳入刑事责任能力与否的争论,本综述旨在将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之争重现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主张纳入刑事责任能力构成要素的学者(肯定说)的典型观点主要有两说,具体如下:  1、替代刑事责任能力说。持肯定说见解的学者的共同在处在于一般是从意志自由的角度来阐述刑事责任能力与期待可能性的关系,认为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就是相对意志

5、自由。姜伟教授在《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一书中提到“期待可能性问题实际上是对人的意志的相对自由的反映,无非是对客观条件限制人的意志自由的作用的承认。期待可能性对罪过心理以至刑事责任的影响,实质是对人的意志自由的影响……有期待可能性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意志自由,才能产生罪过心理。当然即使具有意志自由,由于不同的客观条件,每个人的意志自由的程度与范围也是有差别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程度必然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有意志自由的危害性为负刑事责任,无意志自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意志自由程度较大的危害行为负较重的刑事责任;意志自由程度较小的危害行为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这个结论其实恰恰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

6、不谋而合。”从而得出“期待可能性不是罪过心理以外的独立的构成要件,也不是罪过形式本身的构成因素。期待可能性无非是意志自由程度的外在形式,是评价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大小的根据,是罪过心理产生的前提。”  可见在这里论者将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视为同一,以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能力具备与否及其程度的根据,实质上替代了原有的刑事责任能力理论。此论者往往认为“《刑法》第17、19条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盲人及聋哑人的规定,则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对象及其轻重程度”.此外部分台湾学者也将责任能力欠缺而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作为期待可能性应用的典型领域,而为大陆学者采为实践依据:

7、如认为台湾刑法第18条之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满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其刑;第19条之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其刑;第20条,聋哑人之行为,得减其刑。  2、刑事责任能力例外要素说。有学者在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把犯罪主体的自身因素作为刑事责任要件而完全排除客观外在因素却值得商榷:刑事责任能力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意志能力,这是在辨认能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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