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737129
大小:2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3
《试析刑事被害人视野下的“赔钱减刑”.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析刑事被害人视野下的“赔钱减刑”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法院开始尝试在处理刑事重罪案件时适用“赔钱减刑”。即法院在审判刑事重案的过程中对附带民事部分先行进行调解,如果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原谅,则法院将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这一做法遭到了部分社会舆论的反对,但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角度看,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价值。 论文关键词“赔钱减刑”刑事被害人价值 2007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杀人案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行进行了调解,被告人王某表示要痛改前
2、非,并愿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表示满意,最后法院对王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东莞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并被形象地称为:“赔钱减刑”。 而并非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如此幸运,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药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被告人表示后悔和歉意,其家属主动要求给予被害人家庭20万元,希望获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从而能够使被告在量刑上获得宽宥,然而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道歉和赔款,并表示要求法院严惩被告人。最终,药某被判处死刑。被害人家属拒绝赔偿、
3、要求法院严格执法的行为受到了网友的热捧:认为这是勇敢地向“赔钱减刑”说“不”,是对社会正义的支持。然而,在药某被执行死刑半年后,被害人家属却因生活困难向法院起诉要求药某的父母给付先前提供的20万元,虽然这场官司以原告撤诉结案,但却引起了我们对“赔钱减刑”的思考:是否拒绝赔偿、严惩被告人就是实现了对被害人的实体正义,“赔钱减刑”在保护刑事被害人的问题上究竟能够扮演什么角色? 一、“赔钱减刑”的解读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
4、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赔钱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为“赔钱减刑”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而相对于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适用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重案处理中对“赔钱减刑”的尝试更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人们认为这是在“花钱买刑”、“以钱换刑”,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这其实是对“赔钱减刑”的一种误读。赔偿是被
5、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一种方式,即使被告人不与被害人协商赔偿,法院也会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对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作出判决,因而“赔钱”不能作为“减刑”的必然前提,此处的积极“赔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时,视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的情节,是否减刑,还需要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才能确定。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指出,“赔钱减刑”并不等于“花钱买刑”,它的正确表达是“被告是否赔偿原告,并取得原告的谅解,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4。这就是说,对于刑事重罪案件的被告人来说,积极赔偿并不
6、是一根必然的“救命稻草”。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从轻处罚。 可见,“赔钱减刑”意在通过法院的协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能够进行平和的对话,双方可就犯罪案件交换看法、表达诉求,以使被告人能体会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伤害,从而能够从物质上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的宽恕、谅解。这样,不仅能够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也使被害人从双方的对话中感受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尽快地从被害
7、的阴影中恢复过来,最终实现原有社会秩序的恢复。 二、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困境 目前我国被害人保护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还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起到了一定的
8、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实现“被害人的正义”而言还远不是完美的。实践中,对被害人的救济仍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赔偿的范围狭小 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的损失只能期望于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且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在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常常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是根据“法定的债权债务”来确定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其“实际履行能力”来确定。被害人的损失仅仅成为了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