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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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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构建人权保障 论文内容摘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外国的实践,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尽管理论
2、界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的认知是相同的——那就是要全面保障人权,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到刑事司法的均衡保护,在全社会实现充分的公平与正义。 一、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从实现人权保障方面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为支付能力有限等原因,往往长期拖欠赔偿款,导致很多刑事附带民事
3、案件很难得到执行,被害方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致使很多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法律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刑事诉讼法》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根本大法关于人权的精神。然而,刑事被害人却因为国家法律的缺失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一个国家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反映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样,一个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也是反映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无疑是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一种富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二)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看 由于
4、无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上的补偿,因而直接导致了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上访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此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倘若实行国家补偿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强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私下交易逃避国家法律追究。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满足,不至于因得不到补偿而将不满情绪发泄到他人身上引发新的犯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4 实践证明,这两个方面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建立刑事被
5、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英国 被尊为犯罪补偿制度之母的英国大法官玛格丽·弗瑞女士,在1957年即提出了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的问题。这是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具体实施制度,这不但引起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的重视,而且对于英国本土亦有重大影响。英国于1964年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计划》(The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Scheme),1994年通过了《刑事被害损害补偿法》,同年12月12日通过修正案,
6、并于1996年在英联邦生效。该法对补偿对象规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身份条件。它是指受犯罪侵害的人或者被害人死亡后的遗嘱继承人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另一个主要是指下列四种情况:一是因为纵火、投毒等暴力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二是因为逮捕或者意图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受到伤害的;三是因为阻止或者意图阻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受到伤害的;四是因为帮助从事逮捕犯罪人或负有防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到伤害的。 对于刑事伤害补偿经费的来源,英国法律规定来源于政府预算,不同的伤害程度享受的补偿也各不相同,同时英国法律还规定了补偿的有限原则,就是说在进行
7、补充给付时候必须要扣除已经获得的赔偿和社会补助。 (二)美国 由于美国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的相互独立,对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仅相同。 美国各州一般均以暴力犯罪为补偿范围,联邦政府则将“酒后驾车”和“家庭暴力案件”也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补偿的对象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报案并与之充分合作的被害人为限,补偿金的来源主要是在财政部内设立由美国司法部长来管理的犯罪被害人特别基金。特别基金的来源一般是联邦犯罪案件的罚金收入。至于补偿的范围美国各州规定不仅相同。 (三)日本 日本于1980年5月1日制定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
8、》,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个在亚洲建立了犯罪被害补偿制度。 日本要申请补偿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日本国籍或者在日本有住所;二是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被害人的法定遗嘱继承人。 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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