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

ID:20882857

大小:58.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17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_第1页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_第2页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_第3页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_第4页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统一立法,而其他相关性的政策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规定均有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地方立法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无锡条例),以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省级地方立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下简称宁夏条例)。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

2、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中第六章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内容(以下简称检察规范)。与《无锡条例》、《宁夏条例》相比,《检察规范》无论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申请主体、申请时效、申请形式、申请受理具备的条件等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下文将逐一对其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提起主体  一般来讲,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提起主体应当是刑事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具体来讲就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者如果刑事被害人死亡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  值得探讨

3、的是以下几类主体能否成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一是民事上的“无因管理”债权人,如为阻止犯罪行为发生,防止被害人遭受犯罪损害而使其本人遭受犯罪损害的“见义勇为”人;二是刑事犯罪人本人;三是社会保险、保障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四是刑事被害人救助承办机关。  笔者认为以上四类主体中,第一、四类主体可以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第二、三类主体在现阶段的中国尚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理由如下:一是将“无因管理人”列为救助主体首先是因为无因管理人本身就是刑事被害人。尽管乍看之下“无因管理人”的这种被害是其“咎由自取”的。然

4、而,这种“咎由自取”的被害却是一种“勇于自我牺牲”精神的体现,是符合社会正义观的。特别是在当今社会正义之风日下的处境下,更应当对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鼓励和提倡。如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见义勇为”的刑事被害人也列为救助主体,无疑会对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也有人提出,对这类“见义勇为”的被害人,我国已经有专门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其进行救助,故没有必要再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其进行二次重复救助。笔者认为,对这些代表社会正义之风的“见义勇为”被害人,不要说对其进行二次救助,即便是对其进行三次、四次乃至更多次的救助

5、,都不为过。除了国家外,还更应该动员全社会对这些“见义勇为”被害人进行全面的关怀和救助。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去敢于见义勇为,敢于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才能真正重新唤回那已经失去的社会正义感。  二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关列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因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项新生的制度,目前在广大刑事被害人中的知名度和普及程度都不是很高。就像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之初一样,指望依靠广大的刑事被害人来主动提出救助申请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切合实际的。但是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被动性和补充性原则,法律又不能强制性的规定救助机关必须负有告知刑事被

6、害人享有可提起救助申请权利的义务。因此,比较适宜的办法就是赋予救助机关可根据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主动提起救助程序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只能在刑事被害人没有主动提起救助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一旦刑事被害人主动向救助机关提起救助的,救助机关就必须受理启动救助程序。  三是不将刑事犯罪人列为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因为如果将刑事犯罪人也列为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容易让犯罪人利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逃避其民事赔偿的义务。  四是不将社会保险、保障或者医疗机构列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首先是考虑到这些机构都是法人,不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被害人

7、”必须是自然人的概念。其次对这些法人进行救助也体现不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救急、救贫、救弱”的特点和救助的本义。至于这些机构对刑事被害人先行赔付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民事程序向刑事犯罪人进行追偿。  目前,《无锡条例》、《宁夏条例》和《检察规范》均将刑事被害人【】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统一立法,而其他相关性的政策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规定均有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地方立法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无锡条例),以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对

8、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省级地方立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下简称宁夏条例)。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