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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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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逻辑 论文关键词:公司诉讼 隐名股东 资格确认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在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三种观点中,相对性的观点是最优选择。它以“双重标准,内外有别”为基本原则,区分公司纠纷的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外部关系以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为原则。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者,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应,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又称名义出资者。由于隐名投资涉及更多的法律关系而且常
2、常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冲突,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诉讼中的疑难问题。 一、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 在我国的公司经营活动中,隐名投资大量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可分为规避法律型和保护私隐型两类。前者是指实际投资者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我国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了一定限制,从而采取名义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后者是指本来不属规避法律的投资,实际投资者出于私人种种原因的考虑,如保护私隐,“财不外露”等,不愿对外显示个人名义,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 二、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逻辑 隐名股东资格
3、如何确认?寻找其司法逻辑是首当其冲的问题。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实质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是资本企业,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实际出资人有与公司建立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按照“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原则,实际出资人应确认为公司法律股东,应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 二是“形式说”。这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商法尤其注重外观性,名义出资人经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记载,符合法律规范意义的形式特征,应否认实际出资人即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而认定名义出资人为法律股东
4、。 三是相对性的观点。相对性的观点可视为实质说和形式说的折中,其要旨在于既保障公司资本性质和保护投资者积极性,又维护公司公示公信原则及交易安全两者的平衡之中寻求务实和灵活的解决方式,以恰当处理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2 目前,实务界大多采取相对性的观点来处理案件。本文赞同相对性的观点。“实质说”强调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以股东实质}}{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在现代公司法授权资本制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出资为前提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规定了授权资本制,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定期限内
5、缴足出资。“实质说”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记载的公示公信效力轻描淡写,有违商法强调外观性的原则,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形式说”则强调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的外观效力,但忽视了股东出资的质条件,远离我国的现实生活。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且并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概否定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有违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上述两种观点均难于周全。相对性的观点则开了一付辨证而治的“中药方”,它以“双重标准,有别”为基本原则,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原则上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选择个人法调
6、整。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稳定交易安全,选择团体法调整 第一,按照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问的协议约定来处理。原则上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并确定股权归属,同时考虑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权的表征证据: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也无其他实际出资人行使股权的表征证据,则不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第二,按照隐名原因划分标准来处理。如隐名投资规避法律的,可根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原则上对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行使股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也可基于维持交易事实关系的考虑,责令限期
7、改正,重新安排出资关系。如隐名投资属于其他合法原因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第三,按照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有区别的原则来处理。这与《公司法》第33条内含的立法精神是吻合的。对于公司内部关系,即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问的关系,应审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隐名股东有无行使实际股权或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实。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约定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并且该约定已经以一定方式告知公司或有理由相信公司已经知道,或者虽无协议,但隐名股东向公司行使股权,
8、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对此知情且无异议的,应确认隐名股东的法律股东资格。 如果协议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或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或无实际行使股权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表征股东身份或权利的,则不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对于公司外部关系,包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外承担责任等,应当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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