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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贵祥2008-11-0917:37 一、关于统一裁判尺度问题 近5年来,有最高法院民二庭相继起草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已颁布的大型司法解释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另外还有许多以批复形式发布的小型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讨论、征求意见阶段的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有三个:一是《关于审理公
2、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关于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三是《审理与解散法人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从内容上而言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主要是针对一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等现象而制定的;二是,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又无相应的法律可资依据的新类型案件而制定的。无论哪一类型的司法解释,其宗旨之一无非是为各级法院提供一个统一的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尺度,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事实上,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各级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凝聚了广大法官的智慧和心血,对于增加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裁判尺度确
3、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适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同样的案件适用同样的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可谓是复杂多样。有的属于司法解释本身存在语焉不详的缺陷,有的属于司法解释的意图、原意不被他人所理解,有的属于受法官自身素质、审判经验及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的局限,有的则属于法官思维受民商事法律理论中不同观点、学说潜移默化的影响等等。裁判尺度的分歧,对司法的权威及社会信任度无疑是一种挑战。我们应积极探索一条统一裁判尺度的途径。最高法院近年来致力于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应该说是统一裁判尺度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尽快一些司法解释发布后仍未完全消除某些法律适
4、用上的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分歧大大的减少了。某些司法解释适用中存在争议或问题,属于玉之微瑕,不能因噎废食。我们所需要做的是改进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即提高司法解释制定中的民主性、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释内容的简洁性、实用性,提高司法解释的稳定性、权威性,等等。此外,还应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加强不同地域法院、上下级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加强有计划有步骤的司法解释培训。总之,统一裁判尺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把其作为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 二、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几个新问题。 广东高院审理的广国投破产案是近年来审理的诸多破产案件中的一个典范,不仅产生了好的社会效果
5、,而且在审理该案中对程序方面、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亦颇有借鉴有意义。今年四月份最高法院在南京召开的破产座谈会上,奚晓明庭长对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十一个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审判思路,这对于指导审理破产案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近期各地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又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贵祥2008-11-0917:37 一、关于统一裁判尺度问题 近5年来,有最高法院民二庭相继起草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已颁布的大型司法解释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证券市
6、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另外还有许多以批复形式发布的小型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讨论、征求意见阶段的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有三个:一是《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关于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三是《审理与解散法人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从内容上而言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主要是针对一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等现象而制定的;二是,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又无相应的法律可资依据的
7、新类型案件而制定的。无论哪一类型的司法解释,其宗旨之一无非是为各级法院提供一个统一的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尺度,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事实上,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各级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凝聚了广大法官的智慧和心血,对于增加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裁判尺度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适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同样的案件适用同样的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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