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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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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时效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我国现行立法受前苏联立法影响很深,对于时效制度,只是以诉讼时效的形式承认消灭时效,而并不承认取得时效。只有消灭时效的这种规定显然在现实中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假设当事人围绕标的物的返还发生纠纷,那么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诉讼时效届满,系争标的物的权属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权利人享有所有权却无法行使,义务人不享有所有权而实际占有系争标的物。假设义务人对外负债,并且除了系争标的物外别无他物,其债权人意欲对系争标的物主张权利,同样会陷入尴尬境地:由于义务人不享有所有权,其债权人无权对系争标的物主张权利;权利人作为所有权人也无法取得系争标的物。一旦义务
2、人死亡(作为自然人)或者破产(作为法人),该系争标的物由于不属于义务人,显然不能划入遗产或者破产财产范围,那又将如何处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引入该制度会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因而,在制订民法典时应增设取得时效制度。ii目录摘 要11.概述11.1取得时效的历史发展11.1.1古罗马取得时效11.1.2近代取得时效11.2取得时效制度的法源21.3取得时效的概念22.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的规定32.1法国民法32.2德国民法42.3日本民法52.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53.我国取得时效的研究现状64.取得时效制度与相近制度的比较74.1善意取得制度无法代替取得时效
3、制度74.1.1二者的侧重点不同74.1.2二者的适用环境不同74.1.3二者的当事人不同84.2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84.2.1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84.2.2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84.2.3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84.3先占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95.设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95.1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95.2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10结语11注释13参考文献14致谢16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取得时效摘 要: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两大主流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本文首
4、先从取得时效的法源、历史发展和概念入手,介绍了取得时效的基本情况;然后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在其他各国规定的介绍,并结合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现状,指出我国在取得时效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最后在对善意取得、诉讼时效等与取得时效制度相近的制度的比较基础上,提出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词:取得时效善意取得诉讼时效1.概述1.1取得时效的历史发展1.1.1古罗马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罗马法正文中并无,乃后世注释家所创造。罗马古期,取得时效最初被用来补足形式主义的弊端。古典法中,即使占有者从真正的所有主那里获得“要式物”,但未采用“要式买卖”或“拟弃诉权”的法定方式,仍不能获得所有权,出于补正
5、程序瑕疵之需,这才有取得时效的设立。[1]取得时效这一功能与罗马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结构是相适应的,“大抵是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的结果”。及至优帝时代,随着所有权法律和衡平完全混合,罗马人不再用‘曼陀帕蓄’作为让与时,这古代的方法已失去必要。乃至共和国末叶,取得时效又成为权利本体的证明手段。从理论上讲,权利人依法律关系享有利益,那么对其权利的正当性负有证明义务,乃属当然。如此理所当然的义务,理论上虽然单纯,然而实际上不胜困扰,以至于成为“恶魔证明”。为缓和权利人长期受制于备证的困扰,对于长时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人,纵使对于法律关系的举证发生困难,仍可以因其长时间继续享有权利之事实状态而实
6、现“事实自证”。如果一个人根据正当原因取得了占有,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着这种占有,他就可以要求侵犯其权利的人来证明他在占有时的恶意,或者要求该人证明物是被窃取或以武力方式占据的。1.1.2近代取得时效16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无一例外均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对该制度进行了改造,取得时效本定有正当原因之要件,即物的占有必须是通过购买、赠与或其它合法原因从非所有人处得。然而该要件却被剔除,此时对前手已经不再要求为无权利人,当事人间也无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对于占有人如何取得物的方式在所不问,只要具备足以相信自己为所有人的事实,且持续的事实状态届至便可成立。[
7、2]由此,取得时效制度已非原始之风貌,古罗马取得时效本属于“转让”范畴,至此则异化为法律就社会财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制强制性物权配置,归属原始取得之列。1.2取得时效制度的法源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个极为古老的法律制度,目前可查的对取得时效的最早的成文法规定始自《十二铜表法》,该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其目的主要是弥补形式主义要式买卖所导致的缺陷。大陆法上,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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