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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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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 摘要:人权逐渐被规定为一项国际法准则是随着现代人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人们对人权保障的要求逐渐提升,死刑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理论根源,其中死刑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是现代死刑制度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人权保障;死刑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148-02 一、死刑犯人权的释义 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德性,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但对于人权最基本的内容的理解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生命权、
2、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犯作为人,当然应当享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死刑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尚未被执行死刑前,其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思想自由权应当不分区别的受到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也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尽管人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人权也同样具有共性,并且这种共性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其区别在于有着不同的实现程度。只有正确认识死刑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树立尊重人权的理念,厘清死刑犯所应有人权的含义,才有可能探讨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否则法律规定就可能仅仅是
3、个形式。具体如下。 死刑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人权,是其之所以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基本的受尊重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诸如前文所述,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犯作为人而存在,理应受到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取得进步走向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生存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否则,肆意剥夺人权与人类早期社会的野蛮时代没有区别。所以,死刑犯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享有基本的人权应当是其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 死刑犯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凡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
4、罚,罪行严重的处以死刑。但是,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并不意味着其作为公民的资格而享有的基本人权也随之被剥夺,相反其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死刑犯获得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来源也即其在法律上具有公民地位。 死刑犯作为犯罪人享有特定的身份权。权利的本质,就是主体价值的最大化,权利是一个具有活力的因子,当权利的某一部分被限制时,就应有一种新的权利来弥补[1]。死刑犯作为犯罪人其特定身份权表达为一种新的权利需求,这是由于其本身失去某种权利即自由权而相应产生的权利。其失去的自由权表现为在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相应的,新的权利需求则表现为
5、申诉、控告、会见、申请减刑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等新权利要求,死刑犯作为犯罪人享有的特定身份权由此而产生。 二、国际规范性文件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对死刑犯人权保障问题进行规范的国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障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三个公约。具体内容如下。 1.《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人权保障问题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死刑犯的人权保障问题的规定稍见端倪,例如,《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
6、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一条文规定了人的生命权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死刑问题。该条文强调生命权是人人都享有的固有权利,鼓励和支持各国废除死刑,要求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又如,在规定剥夺生命构成灭绝种族罪时,《公约》中任何部分均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该《公约》还规定了18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对此也做了严格的限制。 由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该公约中大多是限制死刑的规定,而对死刑犯权利的规定只有一款,即“任何被判处死刑的
7、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的规定。 2.《关于保障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的规定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问题,根据联合国1984年5月25日《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的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其严重的罪行”,“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己患精神病者不得执行死刑”。 《保障措施》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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