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

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

ID:11622573

大小:29.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3

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_第1页
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_第2页
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_第3页
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  论文摘要: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能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和制约预防功能。文章围绕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刑事赔偿范围 危险责任 公民虚伪 供述权利救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初步确认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宪法权利,这对于消除封建特权思想流毒,重新调整官民关系,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全面救济被侵害权利,需要及时调整。笔者拟从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涉及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2、,并提出改良对策。  一、以危险责任替代违法责任,作为错误拘捕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为总则性的规定,该法条适用于刑事赔偿中对无辜者错误拘留、逮捕的归责,即无罪拘捕必须具备“违法”这个前提才产生国家赔偿,但实践中却存在无罪拘捕却不违法的情形。这必须从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说起。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拘留的适用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

3、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上述情形看,刑事拘留对证据的要求很低,其中第(2)、(3)种情形只要有一个证据即可决定拘留。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此时侦查刚刚开始,侦查机关收集的的证据相当有限,主要案件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难免出现对无罪公民“合法”适用的拘留的情形。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降低了逮捕的证据条件,

4、由“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拘留同理,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定罪的证明标准,不能完全排除被合法逮捕的人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可能。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而法院对被害人重新鉴定后确认其构成轻微伤,从而宣布被告人无罪。  如果依照违法责任来归责,则诸多遭受错误拘捕的公民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精神难相一致,也大大限制了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并未将公务行为违法作为

5、国家赔偿的前提,而是强调公民在权利受损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的学者在坚持违法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违法”作出新的解释:“所谓的违法,不是说违反了现成的法律条文,而是没有合法依据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这种解释,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益的思想,但与“违法”一词的字面含义不符,在实践操作中也难于统一。4  因此,在我国侦查权力膨胀、侦查监督乏力的背景中,可以考虑以危险责任原则替代违法责任原则,直接以无罪裁判作为否定原拘捕行为的依据,而不问原拘措施在适用之时是否违法,并允许被错误拘捕的无辜者获得国家赔偿。危险责任原则能彻底保障无罪公民事后获得补救

6、,也便于实践操作。  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无辜者应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首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公安部于1998年5月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

7、居住。但在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或逃跑。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监视于宾馆、招待所内,与办案人员同吃、同住,长期监控,实与变相关押无异。况且公安部的上述规章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没有约束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存在以监视居住为名实行变相关押的现象,还有对证人滥用监视居住措施的问题。  其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较长。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l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不超过6个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

8、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己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