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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
2、;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
3、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 (一)归责原则的规定 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国家
4、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客观上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危害结果,国家才给予赔偿。这也是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构成刑事赔偿责任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刑事赔偿只能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刑事赔偿之列。 二是只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刑事赔偿。对合法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为不能要求赔偿。违法行使职权是客观标准,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无过错。 三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并且违法行
5、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赔偿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特定的:限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在损害程度上,侵犯人身权中人身自由权的限于错捕、错判,侵犯生命健康权的限于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此外,损害后果的造成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二)赔偿范围的规定 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赔偿法》第15条、16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者,应予赔偿。
6、 第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第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第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证明原判确属错误 (三)免责条款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7、,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现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的人被羁押的。 第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二、有关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争议 (一)有关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议 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一直以来学者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