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ID:16481406

大小:2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10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_第1页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_第2页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_第3页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_第4页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刑事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一、刑事赔偿范围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其中,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其中的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范围,即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它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对哪些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赔偿的行为范围,即引起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

2、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赔偿的损害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而损害又可分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等等。西方国家通常从损害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赔偿的范围,而我国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赔偿范围的。  二、我国现行《国赔法》的相关规定  《国赔法》第15、16条设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第17条确立了免责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国赔法》第15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主要包括

3、:1.错误拘留或者逮捕。结合《国赔法》和《刑诉法》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对象错误;没有必要的拘留或者逮捕;超期羁押;受害人虽有重大嫌疑,但经过审讯发现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实施刑事司法拘留。2.无罪判刑。是指对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判处了刑罚。这种冤、假、错案是国家赔偿的重点,但是我国《国赔法》并不包括罪名定性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轻罪重判;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仍判刑。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财产权侵害的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2.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己经执行的。  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几种情形  《国赔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不予赔偿:  1.受害人故意。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法律规定的其

5、他情形。  三、我国刑事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对归责原则的严格适用,导致对刑事赔偿范围的狭隘限制  依照《国赔法》第2条,我国刑事赔偿采用的主要是违法责任原则,实际上用的是混合归责原则,也就是既有违法归责原则、结果原则,又有过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影响到案件的赔偿与否,归责原则的混乱适用成为了难以界定刑事赔偿范围的因素。  笔者认为,我国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适用违法责任须对“违法”的概念作广义理解和广义解释。刑事赔偿的目的重在保障人权,对“违法”的解释应站在救济公民权利的角度作广义理

6、解、广义解释,既包括违反程序法也包括违反实体法,既包括行为违法也包括结果违法,将外延扩大到违法和合法之间,甚至是法律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未违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行为却有悖于法律原则,也应认定为“违法”。  2.适用违法原则应以其他归责责任为辅。  目前许多国家的都采用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来弥补违法责任之不足,我国的《国赔法》过为严格的限制了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对受损害合法权益的救济,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适当的采用其他归责作为有效的补充。  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极大的限制了刑事赔偿范围  无罪羁押赔偿指只有在受害人

7、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刑罚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即使被拘留、逮捕以及刑罚存在违法情形,如超期羁押、轻罪重判、免予刑事处罚或犯此罪而被宣判彼罪的,国家不予赔偿;其次如果是无罪未羁押不赔,即对无罪受害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未羁押的行为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无罪羁押赔偿纵容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罪之人人权的漠视与践踏,与法治相背离,应修改为“非法羁押赔偿”。  刑事赔偿范围模式,局限了赔偿范围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是采用的是列举式,既有肯定的列举也有否定的列举,从逻辑上讲,肯定和

8、否定列举都不能确定全部的范围,势必会存在“灰色地带”。建议在修改中应当增加兜底条款,以概括式为统筹建立刑事赔偿范围的模式。  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1.对合法权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