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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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限制放开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就其文义观察,只有依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求处理竞合的规定,别无其他限制条件,意味着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实际上,联系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规范意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有限制,即《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适用须有所“收敛”。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收”。与《合同法》第122条文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司法实务却在若干场合,过分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仅仅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如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均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不允许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1]这些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应予修正。在这个层面上讲,法律人应当贯彻《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将违约责

3、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用到位。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放。在合同责任内部,也有适当放开责任竞合的需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的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有利于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最佳实现。笔者不赞同不加限制和过分限制责任竞合的两个极端,一方面指出并论证对《合同法》第122条应予限制适用的情形,另一方面批评我国司法实务不适当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倾向和做法。本文就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一、责任非竞合此处所谓责任非竞合,不是指法国民法中违约责任优先适用的判例及学说,[2]而是说在中国现行法的形式上,形似有责任的竞合,实则上无责任竞合的情形。

4、其表现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侵权责任的方式(第15条),而《合同法》只将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第107条),把退货、减少价款或酬金作为瑕疵担保的救济方式(第111条)8。在这种背景下,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指赔偿损失的竞合,而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方式与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违约

5、责任方式的竞合,亦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方式与退货、减少价款或酬金等瑕疵担保救济方式的竞合。因此,如果某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欲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或者主张违约方减少价款或要求退货,就只能基于《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及该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而不得以《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所谓形似有责任竞合,实则无责任竞合,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也算一例。无论是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侵权行为法》上较难找到相应的支持

6、,而在《合同法》上则容易得多。在英国,随着合同(责任)的独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几乎成为其唯一领地。从那时起,一般的侵权法规则是,只是在故意侵权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得到救济。[3]《侵权行为法》在对待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以救济,经历了一个波折反复的过程。1931年前,英国法一直坚持排除性规则,即拒绝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1932年的Donoghuev.Stevenson案[4]后有较大突破,特别是以1964年的Hedley,Byrne&Co.Ltd.v.Hetter&PartnersL

7、yd.案[5]为标志确立了不实陈述案型,承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不过,此后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确定的发展时期,排除性规则被重新确认,已经出现的可诉赔偿的案型纷纷被否认。[6]其原因在于,《合同法》旨在规范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旨在保护当事人通过合同可能获得的经济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具体的履行条款、免责条款来合理分配自己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来分配经济上的损失的分担,使双方能够在所得利益和所付代价之间取得平衡。法律相信当事人理性的结果,并不主动去干预这种自愿的利益分配格局,因而,合同责任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比较

8、充分,并且以之为主要目的。而侵权行为法在于规范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第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所受损失也会漫无边际,侵权行为法主要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和有形财产权,一般不涉及对一般财产利益的保护。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实现其利益,或通过合同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法律便不会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方式的途径及方法来救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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