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

ID:10295069

大小:6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06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_第1页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_第2页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_第3页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_第4页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_第5页
资源描述:

《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二、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前段时间看了些孙宪忠教授的演讲视频,稍微了解些物权法的朋友知晓,孙宪忠教授是我国对于设立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呼声最大的。跟朋友也聊起过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在中国的前景,现在全世界除了德国、台湾两国的法律有此区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法国都无此区分,这样区分究竟有什么好处?今天读论文的时候发现了篇好文章,当然文章主要是讲前段时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无权处分问题,但其很好的阐述了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作用。在此推荐给大家。顺带说一句,最近看到的好几篇不错的论文都是检察院、法院的公职人员所作,甚是觉

2、得现在检察官、法官水平日渐提升。尤其在刑法领域,可以说许多检察官的水平已经高于同级律师了,不过现在许多刑事律师真的可以说是诉棍,自己没水平,打输了官司就是骂国家:“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云云。废话少说,下面就是李法官的论文。在物权法颁行以前,关于出卖他人之物情形下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实务界一般都认为属于效力未定,依据就是合同法笫51条。依此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20年7月施行的最高法院买卖合

3、同司法解释第3条作出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出台之后,因与合同法第51条存在冲突应该如何理解,出卖他人之物在法律适用方面亦有具体问题亟需研究并加以解决。一、如何解释合同法第51条1.观点之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后,如何解释合同法第51条引发了一场争议,特别是学界对该条的解释围绕何谓“处分”产生了两种全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1条所涉“处分”是指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的,是直接让与标的物的法律行为。在出卖他人之物并依让与合意移转所有

4、权的行为中,仅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买卖合同属负担行为有效。对于效力未定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权利的,该处分行为自始有效。[1]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1条所言“处分”是指法律上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或者说是在法律上决定财产的命运。[2]梁慧星教授认为,“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

5、分行为无效。有的学者作这样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3]此观点为我国许多权威学者所主张,实为通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主张对合同法第51条作如下限缩解释: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中“处分”与“合同”,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之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负担行为即处分合同在内。在出卖他人之物情形,处分合同的效力并非未定,而是确定有效的;真正效力未定的应当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4]2.观点评析第一种观点将“处分”解

6、释为“处分行为”,此种观点显系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影响,德国民法第185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都将“无权处分”解为“无权之处分行为”,其根源在于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我国合同法颁布之时,无论立法还是学界通说都未采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因此,若把第51条规定的效力未定解释为物权行为的效力未定,显然使整个合同法的体系出现裂痕,在当时显得有点不合时宜而不能被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第二种观点将“处分”理解为在“法律上决定财产命运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擅自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应无效的观点既为立法者所倡导,亦为国民所接受,

7、在我国民法与合同法未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背景下,第二种观点无疑是合乎当时立法意图的解释,有助于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因而成为国内对合同法第51条进行解释的通说,并为实务界采纳。应该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两种观点各有其理,梁慧星、崔建远教授等因参与了合同法立法案的讨论、起草过程。由此所作的解释也无疑是符合当时立法者的意图和合同法的立法思想的。[5]但是合同法颁布较早,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销商为了节约成本,实行所谓“零库存”经销方式,致所谓“将来财产买卖”,或“未来货物买卖”,成为最常见、最重要的商

8、事买卖合同形式,这意味着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时,标的物尚不存在,当然不可能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其本身属于合法行为,这时如果仍持十几年前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