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件 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外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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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流程,保证柜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和《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承办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各项规范文件的要求制定完整的内部操作规程并保证严格执行。第三条承办机构应根据前台与后台分开、经办与复

2、核分开、业务与技术分开、自营业务与柜台业务分开的原则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与技术人员,专人专岗。承办机构应填制《债券柜台交易人员联系表(承办机构)》,以正式函件方式(附件1)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填制《债券柜台交易人员联系表(中央结算公司)》,以正式函件方式送承办机构。第四条承办机构业务人员应熟悉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规则,能准确判断和解决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业务问题。承办机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通讯线路的检查调试、-11-通讯前置机的维护、M

3、Q通讯软件的安装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通讯软件的安装使用及其有关参数的配置、报价系统的安装配置与使用,了解本机构前后台系统的工作流程,遇到故障时应能及时分析,找出原因,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条承办机构所使用的通讯前置机原则上应专机专用。承办机构应随时更新通讯前置机的操作系统补丁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病毒。第三条承办机构计划性变更技术设施(如:场地变动、通讯、网络配置、前置机等),需要中央结算公司配合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与中央结算国债公司技术人员联系,以便安排技术配合工作。第二章业务和数据处理第四条

4、债券柜台营业日的完整业务处理周期为:T日8:30—T+1日16:30(附件2)。第五条承办机构应根据《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简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商业银行柜台系统开发要求)(以下简称《开发要求》)、《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以下简称《数据交换格式》)和本规程的要求,在每日的规定时间内向中心系统传送各类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工作日传送储蓄国债业务数据和记账式国债业务数据,非工作日只传送储蓄国债业务数据,以下统称为业务数据)。承办机构每日只能通过债券柜台交易-11

5、-系统向中心系统传送一次业务数据。如需重复发送,应提前与中央结算公司技术人员联系。第二条承办机构每日发送和接收业务数据之前,应确保MQ通道已激活、通道中的数据为空且通道畅通。在储蓄国债销售期机动额度申请时间(8:30-16:30)内,需保持通道持续畅通。第三条承办机构于每日收到中心系统下发的当日日切报文(中心系统下发日切报文的时段(16:30-17:30))之后开始向中心系统传送业务数据,于20:00之前传送完毕。传送完成后,承办机构应检查并确认中心系统已收到当日数据。中央结算公司技术人员对当日所接收数据进

6、行预处理检查,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后续处理。第十一条中央结算公司接收到承办机构的完整数据后,根据《数据要素和内容》、《开发要求》及《数据交换格式》的规定要求进行数据处理。第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上午7:00-9:30向承办机构反馈数据。承办机构应于该时间段内完成反馈数据的接收工作,并检查其合法性,如果发现无效或失败数据,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与中央结算公司业务人员取得联系。第十三条承办机构收到中心系统的反馈数据后,应及时核对处理,尤其是应将一级清算结果数据及“分类总量对照

7、表—余额变动类”中的中心系统处理总量数据与本机构所上传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应立即与中央结算公司业务人员取得联系。第十四条承办机构-11-的柜台业务部门与自营业务部门应就每日各券种柜台的买入、卖出量及时进行核对。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于簿记系统营业日上午9:00—10:00之间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确认前一营业日的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并及时对账。确认指令时应先确认用于总量更正过户的指令,再确认用于交易净额过户的指令。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检查指令匹配后的柜台交易专项结算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分

8、为:成功、部分过户、等券三种。如由于承办机构自营账户债券余额不足导致柜台交易专项结算合同为“等券”或“部分过户”时,系统将触发风险控制机制,自动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冻结该承办机构自营账户下的其他债券,承办机构应及时补足交易债券,并检查是否有相关债券被冻结的情况;至指定结算日日终承办机构已补足交易债券的,被冻结的有关债券将一次全部自动解冻;至指定结算日日终承办机构仍无法补足交易债券而导致合同失败的,相关债券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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