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及诉讼程序革新之最新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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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及诉讼程序革新之最新构想-->Abstract:Researchingintothere-amendmentofthecriminalprocedurelaeforourjurisprudentialcircle.Inaddition,puttingforofthecriminalprocedureisasignificantsteptoingthecriminaljudicialsystemsandproceedings.Keyinalprocedurelaendment;proposalofreforming摘 

2、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正的研究,已是摆在法学界面前的一个迫切课题;推进刑事程序的改革,是走向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大步骤。本文展示了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及诉讼程序改革的最新构想。关键词:刑诉法;再修正;改革建议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实质动因1979年,在总结新中国建国三十年的治国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当时我国社会刚刚经历了十年“文革”的剧烈动荡,开始由“大乱”走向“大治”,这部法典正是当时“拨乱反正”的产物,因而必然要求其内容和精神充分体现当时政治上强调高度集中统一,经济上要求保障迅

3、速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需要,所以对刑事程序立法,自然特别看重其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价值与作用;同时,当时所能借鉴的立法例主要是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和我国过去三十年中关于刑事司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与习惯做法,这些资源固然适合当时的立法需要,但未免过于单薄。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不免简单粗略,但它是新中国“从无到有”的首例刑事程序立法,对于规范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起到了奠基性作用,对于当时社会由乱到治发挥了巨大影响,它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开创性地位和历史功绩是不可低估的

4、。但是,上述背景也使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为了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相适应,这部刑诉法特别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强调三机关的协同配合关系,强调诉讼程序惩罚犯罪的功能,因此在程序制度设计上,对控诉权行使的程序保障规定得较为充分,对辩护权行使的程序保障规定得相对不足,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也关注较少,控、辩、审三者在诉讼中的相互制约和互动功能没有真正形成,明显地存在着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倾向,这种缺陷使它难予全面实现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充分地保障人权的任务。二

5、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快,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现实生活对刑事程序的科学化、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导致了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很大进步,主要表现在:修正案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价值观,力图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性要求,例如在法典中引进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由此扩充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允许律师从侦查阶段起介入诉讼,一定程度限制了侦查行为的随意性,加强了人权保障措施;将审

6、判权(包括定罪权)统一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增加了程序的科学性;将原来审问式的庭审制度改为辩论式庭审制度,加强了程序的民主性和法官的中立性;强化了合议庭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力和作用,一定程度解决了“先判后审”、“上判下审”问题,等等。其进步意义是应当肯定的。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程序设计的疏漏之处亦属不少,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后,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家机关,争相出台本系统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或“规定”,而这些“解释”或“规定”均无例外地

7、反映了解释主体致力于对某些法律条文作超长延伸以扩张权力的倾向,对法律规定不详与疏漏之处作有利自己扩展权力的补充,这种延伸和过多地记录自己权力的解释内容,使解释文本直接成为各解释主体权力再分配的载体,且各系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只按本系统的权威“解释”或“规定”办事,而把法律本身弃置一旁。这就使各机关的执法行为很难统一到“修正案”的立法本意上来,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实施,当然也就很难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个现象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于其本身的某些疏漏与不足,对于刑事司法的规范作用甚为有限,

8、因此难予树立应有的法律权威。同时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摆在庭审制度引入对抗机制方面,着重对与此相关的程序制度作了调整,而对其他方面则关注不够,特别在证据制度、司法官责任、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引发的另一个令人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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