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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20世纪大陆法系民法的精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20世纪大陆法系民法的精神20世纪以来,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对古典民法或私法精神进行了重塑和发展。其用现代的均衡主义和复合(混合)主义路线,代替了古典的绝对主义和单一主义路线,使个人和社会、财产和人格、自治和控制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协调与缓和,并最终建立了个人和社会本位、财产和人格并举、自治和控制相结合的三大民法或私法精神,因此,阻止了民法衰落的势头,使民法或私法重新焕发了生命力。另外,这三大民法精神对于中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犹如指路明灯。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创立了近代民法或私法精神。但是,究竟何为近代民法或私法
2、精神?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回答,他说: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1]一言以蔽之,个人本位,即绝对保障个人的财产和自由,是近代民法或私法的首要精神。个人本位是市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民法或私法上的具体写照,是贯穿于
3、19世纪乃至20世纪所有民法典的一条红线。正因为有了个人本位思想,民法才充满了私人性、个人性,取得了权利法的美称;《法国民法典》才能够理直气壮地确保私权神圣;市民才足以和强大的国家相抗衡,最终才会放心大胆地去追求个人财富、享受个人自由。但是,随后的历史证明,个人本位被绝对化、妖魔化了。因为,极端的个人本位在实际生活中导致了权利的滥用以及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一句话,个人本位虽然给资本主义带来了巨大的繁荣和财富,给有产者带来了无限的自由和享乐,但同时也给民法以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机和动乱。于是,社会本位的出现成为历史的必然。社会本位是20
4、世纪民法的显著特征,它追求的是个人和社会、富人和穷人、自由和秩序的和谐共处以及社会的有机团结。可见,社会本位的立足点在于社会整体利益。从本质上看,社会本位不是个人本位的替代品,它只是对个人本位的一种矫正。否则,民法就应称为社会法了。社会本位的出现也不意味着民法个人主义立场的完全转变,它一方面是专为防止强势个人放纵自由和滥用权利所定做的一个笼头;另一方面又是为弱势群体提供的一根救命稻草。也就是说,当那些富有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法将放弃一般的形式正义,转而保护实质正义或社会正义。在此,民法对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保障的初衷并没有改变,只是
5、在实现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之上加了一个不得危害社会利益的大前提而已。在民法典的阳光无法照亮或不愿照亮的地方,社会本位将会强制民法典伸出援助之手。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正好赶上了这种汹涌澎湃的社会化潮流,其中加入了一滴社会主义的油,[2]社会本位的思想在这部以抽象著称的法典中安家落户了。然而,社会本位思想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欧洲大陆早已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这种思想原本存在于民法典没有顾及到的那些偏僻的角落,而这些角落中储存着大量特权色彩浓厚的福利国家的思想,而这些以社会和公共面目出现的思想,寄托的便是昔日富有的贵族以及君主的梦想。它在本
6、质上和古典的个人本位思想是相互冲突的。但是,斗转星移,20世纪严重的社会危机,竟然为社会本位思想的复生提供了土壤。从此,民法上的人再也不能像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随心所欲、不顾他人死活地赚钱和行使权利了。他的行为必须顾及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否则,他将承担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见,限制个人自由并不是社会本位的直接目的,其真正用意在于促使民法上的人在经营自己事务的同时,不忘担负起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并不是一种随便的拼凑,它体现了民法对20世纪复杂多变的多元社会形势的一种积极应对,也反映了民法在立场、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上的微妙变
7、化。更重要的是,它开辟了私法乃至整个法律发展的新阶段,即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因为这个称谓能够凸现出它与法律成熟阶段的抽象个人主义(abstractindividualism)的区别。[3]总之,20世纪大陆法系民法或私法精神是一种复合或混合主义与均衡或和谐主义的结合物。这是种复合的精神结构,它在保障个人利益的时候,强调要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从法律本位角度看,就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这种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精神标志着19世纪以来,民法从以个人为中心的单一主义和绝对主义路线转向了双向、复合(混合)、团体、均衡主义的运行轨道。二、自治与控制结合私人或私法自
8、治是近代民法或私法又一重大精神,它也是大陆法系整个私法体系的核心所在。江平教授指出:我个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