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差异的法律分析

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差异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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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差异的法律分析  [摘要]矿业市场的建设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其重要,完善现有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是矿业市场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文章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来揭示两权评估的本质,即探矿权和采矿权权益的经济价值是如何估算的,重点说明探矿权评估价值的本质并思考其应然的权利设置,进而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  [关键词]探矿权;地勘成果;信息财产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是一种为矿业权价值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具体是委托人通过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对约定的矿业权基于特定评估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过程。  

2、矿业权的评估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评估的特点表现在矿产资源信息的不确定性、矿山生产有确定的寿命期限、矿产资源开发的多方案性、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预测性和动态性。因此,矿业权评估有别与其他资产评估。  一、矿业权评估制度现状与实践问题  (1)矿业权评估的制度现状  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制度经历了从地勘成果评估到矿业权评估,从不规范评估到规范评估的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1993年,原地质矿产部领导和有关司局就着手筹划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的评估办法。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有偿转让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这个阶段的实

3、践为后续的矿业权评估奠定了基础。  1996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和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1998年,国务院又相继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法规,明确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同时对矿业权流转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为矿业权作为商品进入矿业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流转必须进行价值评估,至此确定了矿业权评估的法律地位。  (2)矿业权评估的实践问题  第一,评估结果国际认可度不高。我国资产评估尤其是矿业权评估研究相对较晚,无论是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还是评估经验上都

4、稍加逊色,导致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国际认可度不高。第二,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矿产权的评估要求矿产权评估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积累、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还要求从业人员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但就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人员队伍现状来看,其人员素质并不能与要求相匹配。第三,探矿权评估难度大。我国探矿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明显滞后于采矿权评估的研究。探矿阶段,由于特定区块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矿产地质条件等不确定因素很多,而且千差万别,导致地质勘查投入的劳动和取得地勘成果没有确定的比例,造成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探矿权的价值评估一直是难点。  二、两权评估价值本质分析  矿业权价值是权利

5、所应获得的价值,即权益价值。笔者认为,探矿权权益价值是通过判断勘查投入对成矿潜力显示作用的大小,来评定估算探矿权权益价值的大小,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地勘投入的风险回报。实践中,当找到可供工业利用的矿床时,即区块下的成矿潜力好,探矿权人便可获得高额利润。但未找到可供工业利用的矿床,即区块下成矿潜力很小或者没有,探矿权人的高额投入就可能血本无归。探矿阶段结束后形成的是描述特定矿区地质信息的地勘成果,表现为矿产普查、详查、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其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探矿权人经济利益的载体。因此,笔者认为,地勘成果包含信息价值和地勘成果的潜在价值两方面,前者是地质工作者创造的价值,后者是本

6、来就存在的矿产资源。探矿权评估方法,以地勘成果使用者的角度只估算了地勘成果的潜在价值,因为其后的经济效益取决于潜在价值,忽略了地勘成果信息价值的评估。导致探矿权评估价值只与矿区矿产资源的储量有关,忽略了探矿权人地勘成果的信息价值,即地勘劳动者的智力劳动的价值。  采矿权评估权益价值的本质是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中分割出来的剩余价值。采矿权评估首先是对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从分离出剩余价值作为其权益价值。其更关心矿山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如所开矿石的品味、矿石的选冶性能、矿山企业所具备的科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一般情况下,采矿权人都能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中获得相应剩余利润。  三、矿业

7、权评估实务对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有益启示  (1)地勘成果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笔者认为,地勘成果是探矿权人经济利益的载体,其本质为地勘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特殊性。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矿业权评估还应该包含地勘成果专有权和矿产发现权。但地勘成果专有权和探矿权具有相同的经济含义,地勘成果专有权只能随着探矿权交易才有价值,离开探矿权的地勘成果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地勘成果专有权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矿业权评估的对象仍然为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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