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黑格尔 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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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黑格尔确立了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体系,并明确区分了国家与社会的不同。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以经济关来的系为基础对市民社会的本质进行了界定,并为后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开辟了另一种方法和路径。    【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西方式概念,它是在面对西方传统中暗含的对于自由的特殊威胁时,作为一种必要的捍卫工具而产生的。①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嬗变过程中,有几次重要的转变,其中黑格尔对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马克思对黑格尔体系的完善,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与社会的

2、分野    “市民社会”一词的现代含义是从黑格尔那里获得的,但要从词源上考察这一概念还必须追溯到古希腊。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使用了“Poltike Kornonia”(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用来指称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等实体,具体而言就是指城邦公民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在一个符合自然理性的法律框架内,所联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一由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概念,后来由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般指和初民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城市和,既有国家的含义,也用来表述代表了文明共同体生活状况的发达程度。    在启蒙时期,在具备了初步市民社会观念的

3、思想家看来,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观念仍然陌生。近代思想家在市民社会问题上的最大贡献是明确了政治国家和社会的不同,康德给国家划定了严格的界限,也即国家是众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唯一职能是制定和执行法律。既然国家不得干涉公民的活动,那么公民个人的活动空间及个人利益、个人幸福的获得领域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因而是国家权力不得触及的私域。虽然在早期启蒙思想家那里,国家与社会仍是一体的,但是在概念上,国家已不等于社会,甚至也不再是古典时期的公民社会,而是一个源于社会却又外在于社会的实体。    而真正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区分的还是黑格尔。在黑格尔哲学中,市民社会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黑格

4、尔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也就是国家政权)是相对的,在他那里,这一概念获得了两方面的创新:其一,“市民社会获得了一种更复杂的经济界定,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成熟,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它使人集中于市场交换所包含的文明化过程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②其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强调它的教育功能。黑格尔不是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论代替自然社会-市民社会的二元论,而是提出了一个三元论体系——家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    由此可见,黑格尔所谓的“市民社会”表现为一个由单个社会成员组成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得以建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依赖关系和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使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

5、利获得保障的法律制度,以及使共同体成员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以保护的外部秩序。它是独立于家庭和政治国家的领域,其核心价值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需要和契约关系。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误解    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客观精神即法哲学被划分为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伦理的展开则包含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或法哲学是关于社会意识的哲学,他认为社会意识的发展过程,就是意志自由的实现过程,在意志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法是意志自由抽象的、形式的阶段,只是达到了抽象的、形式的自由;道德是意志自由在人们心目中的实现,已经具有了主观的形式,但是并不完善;伦理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在

6、伦理中,意志自由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因而是自由意志的完成。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以婚姻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它体现了原始的爱的精神。因而家庭是一种因爱的情感而将其成员联系起来的社会群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缔结婚姻、照料财产、养育子女,决不是利用利益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家庭是一个整体,每个成员都把自己当作是家庭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所以家庭这一伦理实体所遵循的是同一性的原则。当子女在家庭这一实体中被养育成熟可以独立的时候,家庭关系就趋于解体。家庭伦理解体的地方其实就是市民社会伦理开始的地方,在市民是它还没有达社会中

7、,人与人的关系是比家庭关系更高级的伦理阶段,但到国家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所达到的伦理完善状态,所以作为伦理精神的发展,市民社会超越了家庭但尚未达致国家。    可见,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一种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相区别的人与人的关系体系,这一关系不再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共同体,而是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体;也不是靠法律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是每个个人都可以在其中充分实现自己意志的联合体。由于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独立人格都得到了承认,每个人都拥有自由的活动空间,个人意志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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