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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的法律视角作者:田成有发表时间:2006-05-12浏览次数:1559关键词:资本主义中国法学自然法分析法学[内容摘要]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作为一种认识论,原旨在于探求认识世界的途径与方法。本文试图通过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审视西方法学,并比较中国以往法治状况和现今法治需要,借鉴西方法学的经验,对我国法律作深层次的哲学思考。文章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变革传统的法观念,培植和传播科学的、民主的和理性的法观念,使客观的、理性的和经验的法观念真正走向社
2、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心态和行为模式。一、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在西方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 哲学是文化的灵魂,每一个哲学命题都是一定时代文化精神的凝结,它包涵着深刻的文化内涵。“认识您自己?”苏格拉底这一震烁古今的提问,使古希腊哲学成为一种对自然普遍原理探索的哲学。从此,西方人将自然理性作为衡量社会的标准,把人类社会置于自然理性的监督和评判下,这种典型的希腊式理性精神润泽了从古至今的几乎所有西方学人。也包括西方法学。然而人类的哲学思考既是理性的思维、范畴和概念的运动,又来自于经验,又是超越于经验的
3、结果,只有经验才能推动它。[1]因而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作为认识论的两个方面,自始至终就成为人类思想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泰勒斯“水是万物之始基”这一命题,[2]同时包含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种子。从一开始起,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便注定了既是两种不同的倾向,有着斗争和对立,更有着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统一和谐。 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在“求知”的哲学基础上产生了伟大的理性法,创造了正义的法观念和基于自然、理性、公平、正义、权利以及人的基本平等概念为理论内核的自然法学说。从柏拉图
4、开始,历经中世纪神学的法学及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在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受经验主义的影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形成了包括罗马法学、历史法学以及后来形形色色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诸如经济法学、心理分析法学、语言分析法学、逻辑分析法学、行为分析法学等等。大致而论,在康德以前西方法学是以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为主要特征,而康德以后则以实证分析法学的经验主义为主要标志。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向,一是寻求法外在的合理性;另一种则是寻求法自身的合理性。前者构成“关于‘法’的科
5、学”;而后者则构成“法律科学”本身。 (一)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 理性主义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的终极关怀和法的最高价值。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一以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西方法的鲜明特征。 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独特的西方法观念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成为西方法治传统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它赋予了西方人一种新的、开放的、多元的和深层的国家法律观。希腊人独具特色的理性自然法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性主义传统的先河。柏拉图的“理念”是无所不包的法,认为“理性的命令
6、就是法律”,人定法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3]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噶学派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噶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的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做什么
7、而不应当做什么。[4]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5]实在法只有符合自然与人类理性相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 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由此推出了古典理性主义自然法和人本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上帝即便不存在了,自然法仍将存在。古典自然法学家要求以理性的力量支配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认为只有理性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理性展示了什么是人类的正确行为方式和终极追求。在观念上将人置于神和
8、自然之上,确立了植根于人的理性的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的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突出人的理性是人类对人的尊严、人格和价值的一种本能追求的渴望,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第一要求。正是这种理性法使得西方的法以关怀人、尊重人为法的第一要素。罗马法素有“成文化了的理性”之说。近代资产阶级立法者基于这种理性主义法观念,创立了一整套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治社会模式。提出了一系列普遍适用于商品社会的法制原则,使得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法系最终确立。也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宏伟的法理念导引下,西方人以理性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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