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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育學程施行辦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育學程施行辦法84.8.3本校第93次教務會議通過91.11.26本校第12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2.12.16本校第13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4.3.8本校第138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6.6.12本校第146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7.6.30本校第14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7.9.16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70182375號函同意核定98.12.22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222150號函同意核定第一條本校為辦理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教育學程),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
2、條第二項之規定,及其它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教育學程之主辦單位為師資培育中心,負責規劃辦理學程學生甄選、課程、教學與學生之實習輔導等業務。第三條本校教育學程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為準,凡本校學生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者,即可成為教育學程學生,自經錄取起至少修業兩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相關招生規定另訂之。第四條非教育學程學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課程(以開放研究生預修為原則),經甄選通過成為教育學程學生後,得申請教育學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六學分為上限,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另加半年全時
3、教育實習)。第五條修習本教育學程需修習至少二十六學分(未含教育實習),修習內容與學分數:一、必修科目及學分:計十四學分:(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四學分;即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教育概論等四門課中,四科選二科。(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六學分;其中教學原理為當然必修,另從班級經營、教育測驗與評量、教學媒體、課程發展與設計、輔導原理與實務等五門課中,五科選二科。(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預先修習):至少四學分;即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需先修畢教學原理)、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需先修畢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等二門課
4、為必修課程。二、選修科目及學分:計十二學分。三、必修科目超過上述規定必修學分數者,得優先列入選修。第六條教育學程學生每學期除依學則限修學分之規定修習本系所之課程外,需於進入教育學程後的前二個學期至少各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二學分,否則將取消教育學程資格;每學期可修習之教育學程學分上限為十學分,最後一學期經專案合格者不受此限。第一條教育學程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第二條教育學程學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總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第三條教育學程之學生,修畢規定
5、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第四條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科目需繳交學分費,其收費標準比照輔系或相關辦法之規定。第五條本辦法未盡之處,悉依相關法規辦理。第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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