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视角中的我国检察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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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视角中的我国检察权思考[内容摘要]《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世界人权法律的标准性文件,得到国际人权领域甚至政治领域最为广泛的接受。在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检察权的性质与定位,职权与功能一直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其中有部门利益之争,也有学派观点之冲突,更有“本土资源”之考量。我们如何结合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理性的对检察权进行思考,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关键字]《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检察权批捕权重复追诉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介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

2、约》两公约,并于1976年生效以来,截止2004年10月1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已经有150个缔约国和6个签字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153个缔约国和7个签字国。我国已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并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目前还未获批准。二、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检察权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反映出来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检察权的具体内容。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曾作出明确规定。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十条、190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八条,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第六条、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等,都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了规定,授权检察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法律监督。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犯,《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

4、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二)、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足否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权力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权力,也包括根据审查结果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力;既包括决定起诉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力,也包括对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三)、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诉讼活动,既是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活动,也是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删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5、三是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四是对裁判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这四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的正确适用的执行的问题,因而对这些活动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四)、决定和批准逮捕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以及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批捕权、审查批捕以及提请批捕和批批捕时限等详尽的制度,赋予了我国检察院决定和批准逮捕的权力。三、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有人在几乎全盘否定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将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概括为“检察至上型”,并认为“检察官的诉讼地位远远超越法官之上的立法模式,是一种严重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立法选择”。同时指责“

6、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之诉讼原则对检察制度具有消极影响,在法理上存在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孳生弊端。[1]检察权的性质实际上决定了其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明确检察权的性质,其地位和作用就难以界定。从法学基础构造研究的角度,法律上的权力,可以分为职能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两种类型,检察权是一种以程序性监督为内容,以连锁交互的权力组合形式为结构的独具特色的法律权力。[2]但目前学术界有关检察权的研究,主要是从职权性内容方面进行探讨,对于其内在结构则缺乏深入研究。有的甚至将检察权的“结构”与“内容”混同,进而提出公诉权、检察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的“三权”结构形式。[3]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

7、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1)检察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权;(2)检察权属于司法权,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4](3)检察权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双重属性说中又分成两种观点。一是检察权一方面有执行法律的职能,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另一方面公诉权与审判权直接关联,从而又具有与审判权同样性质的司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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