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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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24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1号令)第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4.《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及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条《目录》

3、中所称"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5.《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3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泄密、不正当竞标等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4、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5、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6、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

7、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

8、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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