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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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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商经营行为及监管办法分析 摘要: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借着互联网+这个东风,得到迅猛发展。目前使用微信已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微信用户利用微信进行社会交际,也利用微信进行经营活动,这就催生了新的经营者――微商,这种新型业态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关键词:腾讯监管微商 一、微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 微商是指通过使用移动终端,利用移动社交平台,在特定的范围内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由电子商务中分离出来的 种新型网络交易方式,微商相较普通网络交易具有诸多新颖之处:(1)商品销售者经营载体不同,普通网络交易依
2、托知名电商平台,微商依托社交软件。(2)消费者范围不同。普通网络交易以网络店铺为基点,向所有人作出邀约邀请。微信交易以个人账号为点向其好友小范围发出要约邀请。(3)交易平台规则制度不同。普通网络交易采取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等形式经营,但微信交易则没有以上限制。 二、微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微商经营前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 在微信营销中,商家高调宣称自己的商品物美价廉,甚至吹嘘成名牌产品,这些虚构商品品牌、商品功能和经营者资质等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产生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2)微商
3、经营中缺乏诚信――商品质量难保障 微商在前期通过图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传商品,打动买家但缺乏有关产品参数和产品评论的详细信息,所以消费者很难了解商品的真实质量,一些不良商家便趁机仿制并销售些假冒商品或者三无产品来欺骗消费者。 (3)微商售后无保证 消费者维权艰难。 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经营信息超二次以上分享,这些导致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呈现虚拟化特性,再加上消费者缺少消费凭证、受害者随时会被删除、拉黑,从而使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 (4):微商营销模式――走在传销的边缘 微商营销通过尽可能多地添加好友,从而圈养
4、出潜在的受众群体,同时通过刷屏来强化印象,但其本质有依靠发展下线、人头购买产品再对外进行销售的嫌疑。传统实体销售、电商都是以商品为中心,把商品摆在货架或者网上,想尽办法摊销或促销,而传销和微商是以关系为中心,销售对象是周边熟悉的、有联系的人,其本质是把关系转换成金钱。 三、微商经营行为管理应多措并举 微商经营中自律缺失、监管缺失只能让微商倒在春天里,只有多措并举才能寻找到针对微商管理放与管的平衡点。 (1)微信平台应加强微商监管 腾讯微信平台目前已经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和《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两个制
5、度,通过采用封号来限制好友人数和优化发展下线分销模式,下步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 第一:平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腾讯作为微商媒介载体不可一直强调自己的社交属性,不能片面认为很多交易是通过朋友之间私下完成,和平台本身没有关系,应承担起作为平台提供方承担的社会责任,况且这个责任还是依法有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要求提供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第二:微信平台应优化运营模式 首先:微信平台应当进步细化交友、商业两个属性。通过细化达到社交圈与商业圈既有交叉又有分别,既满足人们
6、感情联络的需要,也切合人们消费购物的需求。其次:微信平台应嵌入专门的电商平台,建立微商准八制度。最后针对微信商业行为,应建立微信商家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平台应强化制度方面建设。 在制度层面,平台运营方要完善侵权投诉机制、违法行为举报机制,建立售假和违法行为监测系统,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监管部门加强微商经营行为监管 微信、微商作为腾讯的新兴支柱业务,仅靠自律性整顿难以做到自身革命的彻底性,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 第一:执法部门应建立微商数据库 工商部门
7、应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确立的经营统计资料报送制度为基础,从微信运营商处取得属地企业和个人从事微信交易的有效信息。将交易信息数据和已有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关联,形成可供利用的数据资源 第二:强化执法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首先推动微商行业执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实名制登记认证工作,使微商经营主体清晰可查。其次建立微信营销行为监测系统,该系统与已有的工商网络监管系统实现对接,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微商采取注销账号、屏蔽交易链接等科技手段,阻止违法经营行为。最后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工商介入、平台配合的方式开展调查、
8、处理,并进行披露和通报。 (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整体而言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细化、精确。第一:细化相应法律法规。例如:《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开始施行,鉴于当时还未出现微信这种社交工具,对这种新型传销并未涉及,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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