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784426
大小:651.50 KB
页数:62页
时间:2018-07-08
《通建监〔2013〕144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通建监〔2013〕144号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局各相关单位、处(室):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治工办关于《南通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订出台了《南通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及局各相关单位、处(室)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2013年5月23日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通市治工办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5月23日印发—61—南通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住建
3、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治工办关于《南通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资质状况、经营业绩、执业质量、行为记录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并将综合评分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南通
4、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行业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城市建设管理处、园林规划建设处负责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安监站、质监站和交易中心、城建监察支队、造价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6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南通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南通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平台的搭建、日常运行、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平台建设的标准执行省住建厅制订的建筑业
5、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标准与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形成的评价意见作为行业评价结果纳入《南通市施工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及时性。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两部分。信用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建设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三)行业主管部
6、门依法对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四)据以识别个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61—(五)行政机关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情况。第八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南通市及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的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经县
7、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并做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情况;(二)企业因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情况;(三)企业或个人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因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四)企业有履行能力,却无正当理由而不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业务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五)行政部门认定企业违反用工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
8、况;(六)企业或个人因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人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七)行政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企业或个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61—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