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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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内容摘要:我国公司法修订案已获得通过。这次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了重大创新,是公司法制度重大突破。通过对新旧公司法的分析对比,从回顾此次修改的动因入手,揭示新公司法宏观和微观的创新路径与亮点,探讨此次创新对公司实务和法律实务的影响及其意义。  关键词:新《公司法》创新路径影响意义  TheInterpretationoftheNeakesanimportantinnovationtothepanyla,omentousbreakthroughtoit,andtherevisionisalsoasignificantst

2、epoftheperfectionofthepanylaofChina.Bytheanalysisandparisonoftheoldandtheneotivationofthisrevision,thearticleaimsatdiscoveringthemacroscopicalandmicrocosmicinnovatingmethodofthenein)  第四、关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新《公司法》牢记强化股东权保护的首要立法宗旨,不仅在总则中的第4条重申了股东的常见权利,而且将股东权保

3、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赋予了小股东股东大会召集权或召集请求权、提案权和阅卷权。新《公司法》第41条第3款之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其二、维护了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权。目前,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对公

4、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种情形,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5条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2.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三、引进了累积投票权。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累积投票可以帮助小股东“把

5、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15]  其四、借鉴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新《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这一权利。“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董事会或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其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6、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其他方面,新公司法还一些较为重要和明显的创新亮点,现采撷如下:  其一。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例如,取消了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有3年营业记录;取消了对发起人强制认购一定比例股票的规定,旧法中有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购35%的规定;取消原来要求的公开发行时股本不低于5000万的规定,改由《证券法》规定(不低于3000万)。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股市的大扩容,对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而言,是一件融资发展的好事。  其二、股份公司发起人股的转让上,由旧

7、法规定的3年内不得转让,改为1年内;对高管所持有的股权,由旧法规定的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方可转让,改为允许通过章程规定,每年转让不超过高管所持股份的20%,其余的离职后转让。  其三、中小股东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退出公司。新法第75条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例如,倘若发生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反对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其四、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我们借鉴了发达国家公司法的做法,在特定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追究被公司法

8、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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