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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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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英美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以益和诉霍普金斯案该案中文介绍资料可参见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答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27-132页,有关该案的英文资料,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判决书全文,可参见https://www.lexisnexis.com/ap/auth/,本文中所引的判决内容均来自此处,正文中凡引判决内容处,不再另外注出。为例【基本案情】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美国华人的聚居区加州,出现了一股排华潮。在此背景下,从1873到1884年间,旧金
2、山市政当局通过了14条带有歧视与排斥华人动机的所谓“洗衣店条例”。该条例出台除了当时的白人社会一直都具有的对有色人种的排斥心理之外,当时,华人洗衣店对白人的洗衣店的竞争威胁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华人为赢得低成本优势而采用的木质结构洗衣坊所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易引发火灾)成了一个直接借口。关于此方面的详细介绍可参见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答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28-129页;另见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
3、005年版,第160-161页。其中,在1880年通过的1569号条例和1587号条例规定所有已建和新建的木质洗衣店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立法者设计的这种许可证制度其实主要是针对华人店主,因为木质结构的洗衣店大多为华人所开。另外,此种许可证制度中并无明确的许可标准。故实际的结果是,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白人申请者皆一路绿灯。益和作为其中一个华人洗衣店主,在申请营业执照时便给拒绝了。这无疑时断了其活路,因此他继续无照经营,终被投入大牢。益和将逮捕他的警长霍普金斯告至加州最高
4、院,请求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状,并矫正旧金山市政当局的错误做法。如此同时,另一中国洗衣店店主和利同样把官司打到了加州地区联邦巡回法院。【审理结果】尽管益和指控洗衣店条例违反了加州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和1880年中美条约,但这一诉请还是被加州最高法院驳回。益和因此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和利的诉请也同样被加州地区联邦巡回法院驳回,稍有不同的是,该巡回法院对那些洗衣店条例表示了保留意见。和利也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中,大法官坦利·马修斯(StanleyMath
5、ews)代表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裁定两位上诉人的权利被侵害,下令予以释放。【案例评论】本案是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英美判例法中区别的司法技术。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做区别技术,其次,再谈谈这种技术在本案中的体现,最后,简单探讨一下此种区别技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现实可能行。一、区别技术的含义 众所周知,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法(Caselaw)的基本原则便是遵循先例原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同类案件相同对待。无疑,先例对于
6、法院判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问题是,法院对蕴涵着先例的先前判决到底该遵从到什么程度呢,是否就该遵循先前判决的所有观点?参见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81页。这就涉及到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technique)的运用。区别技术是实现遵循先例原则的最重要的技术。所谓区别技术,就是法院对含有先例的先前判决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和当前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加以比较,了解它们这间有什么同异以及此种同异已达到什么程度,以决定是否适用先例以及如何适用先例的
7、一种技术或方法。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从广义上来说,区别技术包括判决理由的确定,关键事实(实质事实)的认定甚至法律推理。在许多谈英美法律推理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示“区别技术”这一概念,但其中无论是先例推理还是类推推理,区别都是其中的一个主要的技术,尤其在类推推理中体现的更明显。关于此点可参见[美]爱德华·H·列维:《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美]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
8、4年版,第113页;[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80页。这里的区别,在语义上,既包括“同”的关联,也包括“异”的区分,即包括了日常话语的“区别”与“联系”两层意思在里面。该指出的是,李红海先生在《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一文中对于“区别技术”中“区别”的理解上似乎只强调了“差别”“区别对待”这一面,参见李红海:《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载《清华法学》第六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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