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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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  摘要法院调解因其具有灵活、高效、低廉、自愿的特点,在止争息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端使其与立法预期相去甚远。本文针对实践中影响调解制度作用发挥的多种因素提出了一些改革完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调解制度调审分离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48-02    一、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代写论文  首先,立法程序上过于简单。具体表现为程序的启动没有明确的条件约束;程序的运行没有时间、空间、次数的边界;程序的终止设计缺乏各种具体情形的分类安排以及在不同

2、情形之下的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界定。  其次,调审合一。这是学界认为调解制度的最大弊端。现行法律规定强调法官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以致导致了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序上被扭曲,形成了调审不分的制度格局。本质上讲,调解与审判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制度完全混同于法院审判程序之中,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没有清晰的界标,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竟合二为一,使法院调解的现实与立法者设置调解制度时预想的理想状态发生冲突。  第三,强制与自愿的冲突。由于调解过程不强调程序设计的严密性,不关注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主体性,也不追求法官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互相制

3、约,而是把推动程序运作的大部分权力委之于审判人员,使得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以至于法院调解在实践中更多地显现了强制的色彩。  第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由于调审不分的制度格局以致法官在调解中职权过大,加之程序性的调解行为和实体性结果均不可上诉性,造成了大量的违法调解行为。  第五,立法与司法的距离较大。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始终处于随意性和非正式性的状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借以拖延诉讼,法官可任意拖延阻碍诉讼,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不正之风从中孽生,无端造成纠纷解决的效率低下,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后,将合法作为调解原则之一

4、。调解协议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双方当事人妥协让步的结果,如果严格用法律手段来衡量,未必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因此将合法作为调解原则也不尽合理。  二、影响中国法院调解的多种因素  (一)当事人身份  其表现是:1.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而权利意识越高就越不容易进行调解,这也是城市调解率普遍低于农村的一个重要原因;2.个别当事人单纯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为了讨个说法,不在乎任何诉讼成本,就像秋菊打官司;3.对法官的公正立场产生怀疑,对主持调解的法官不信任;4.基于对法律规定及证据判定的误解,对胜诉的期望过高;5.有些当

5、事人借助某种权力或媒体来干预司法,认为能够左右法院判决,胜数较大,不同意接受法院调解。  (二)调解的技能运用  法官的调解技巧及方法也常常影响着法官对诉讼调解的态度,也就直接影响诉讼调解工作的效果。一些法官对诉讼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他们就乐于充当马锡五,多做诉讼调解工作,调解率就会很高。而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进入到法官队伍中的一些学院派法官更喜欢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慎密的法律推理对案件作出判决,他们常常不考虑诉讼调解的价值和必要性,使诉讼调解程序形式化,许多有调解基础的案件也贻误良机,再加上他们欠缺调解技巧和经验,也就很难促成调解。  (三)法院考核制度  在

6、工作考核方面,把调解率是否列为考核法官业绩的一个指标也会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一些法院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行为和业绩的一项指标,从而诉讼调解工作引起广大审判法官的重视,调解结案率也就有了很大提高。有的法院注重开庭率、当庭宣判率和审限内审结率,未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导致很多审判人员对诉讼调解工作没有积极性,调解工作肯定就不理想。很多法官表示,在调解率不列入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促使他们进行调解的原因常常只是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判决没有把握,所以只能抓住调解不放。  (四)法官的角色  在法院调解制度中,法官角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

7、也应看到,在这一制度中受到人们广泛指责的也是法官角色。在现代调解制度下,法官的身份常常在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三种角色之间游荡。从法律职业的标准看,法官是法律人;在民情与民意的状态下,法官是社会人;在科层型权力结构下,法官是行政人。当面对不同当事人的价值诉求,法官更容易产生角色紧张和冲突。  (五)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也常常影响着调解率的高低。比如婚姻案件,当事人双方存在着感情,容易调解成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双方为了在经济利益上避免两败俱伤,存在有利于调解的条件。  (六)调解的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关于效率(经济效益)的思考是从经济的投入和产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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