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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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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匕匕业论文学校:大同电大专业:法律姓名:李江源学号:077020058目录论文提纲3内容摘要4关键字4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5(-)“调审结合”的模式导致自愿原则的异化5(-)“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规定不当6(三)存在隐性违法使合法性原则难以落实7(P4)法院调解程序的设定不健全9二、完善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设置构想10(一)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11(二)诉讼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别要求11(三)诉讼和解应当符合私法上关于合同的规定11(卩q)诉讼和解的效力12(五)诉讼和解的无效12(六)诉讼和解的救济12参考文献14论文提纲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
2、端5(一)“调审结合”的模式导致自愿原则的异化5(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规定不当6(三)存在隐性违法使合法性原则难以落实7(四)法院调解程序的设定不健全9二、完善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设置构想10(一)诉讼和解的构成耍件11(二)诉讼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别要求11(三)诉讼和解应当符合私法上关于合同的规定11(四)诉讼和解的效力12(五)诉讼和解的无效12(六)诉讼和解的救济12内容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系统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个完善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达到尽可能的避免法院调解的负面影响,进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
3、度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目的。法院调解是我国具有特色的一种调解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内涵界定出发,分析了当前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使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配合和补充,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它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观念的不断转化,法制进程的加快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
4、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屮逐渐暴露出诸多的弊端,给法院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也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已势在必行。为此,本文拟就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及完善作些粗浅探讨,以利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法院调解弊端完善浅析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木原则,长期以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它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观念的不断转化,法制进程的加快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
5、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的弊端,给法院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也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已势在必行。为此,本文拟就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及完善作些粗浅探讨,以利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一)“调审结合”的模式导致自愿原则的异化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法院在做调解工作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相冲突时,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居支配地位。我国现行的“调审结合”这一模式本身就隐含着将自愿变为强制的可能:一方面,法官作为调解人,要
6、帮助当事人澄清事实,解释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解决矛盾,消除分歧,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法官又是诉讼中的审判人员,他可以认定或否认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支持或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这种身份上的竞合,使得调解人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对法官来说,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几乎是零风险:判决一经做出,可能引起上诉、中诉,有被改判、发回重审甚至被错案追究的风险;而调解则可以冋避判决的风险,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一切便迎刃而解,且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就该案提起上诉和再行起诉,而且我国目前许多地方的法院往往将法官绩效、工资资金、升职等与被上诉、再审、错案追究的案件数挂钩
7、。正是由于对调解和判决的选择背后潜藏着法官自身的利益,法官基于趋利避害的选择必然偏重调解。而法官身份上的竞合,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将有意或无意的摆出审判人员的身份进行调解,或明或暗的强制就会在调解中占主要的地位,在潜在强制力的作用下,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也必将扭曲、变形。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运作的实际状况看,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调解的问题始终存在。如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等,从而造成自愿原则实质上是被否定的,当事人的处分权事实上得不到充分行使,这样的调解仅在程序上看似体现了调解的效率价值,其在实体上实质是违背了调解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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