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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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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探讨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在中国法学界是一个探讨已久的老问题,迄今为止,虽然有被不少教材采用的所谓通说,但仍然是各种学说林立,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目前的各种学说几乎存在同样的问题,即把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误认为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即使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这种混淆,也对这两种结构缺乏更深层次的探讨,因此结论显得既不全面又不深刻。有鉴于此,笔者将在评析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作出新的解释,以就教于方家。 一、对现有诸学说的评析 探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个前置性的问题是,如
2、何确定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这是厘清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与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的前提。法律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对行为的指引和评价规则,因此只要具备了对行为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即可认为足已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一种特定行为对应着一种特定的评价,而不同的行为则需要不同的规范来指引和评价。 这既是确定不同规范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某一法条究竟是单一规范还是多个规范复合的标准。以此标准,我们可以分析现存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要素说两要素说新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等
3、,而各种学说内部又各有不同,下面对这些观点进行简要评析。 1.假定、处理、制裁说这种观点源自前苏联法学,主张法律规范是一种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要素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所谓假定,即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包括行为实施的时间、空间、主体、范围、对象等;所谓处理,即法律规范中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或者不得如何行为的部分;所谓制裁,即法律规范对于违反处理要求的行为施加的不利后果。 目前,法学界坚持这种制裁要素观的学者已经不多见了。学界认为,三要素说的主要缺陷是,首先,制裁与处理之间存在
4、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处理;其次,制裁不能包含肯定性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授权性或者奖励性规范没有说服力,在这两种规范中没有制裁后果;第三,该学说对法律规范结构的看法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的事实严重不符。[2]100实际上,三要素说的首要缺陷在于,它将两个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混同为一个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在我们看来,制裁本身属于另外一个单独的法律规范,它是针对违反处理而产生的新的行为所进行的规范,与处理所针对的行为不是同一个行为。比如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
5、第107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三要素说,第60条是处理,第107条则是制裁。但是,第60条针对的是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第107条针对的则是违约行为,这明显是针对两种截然相反行为的评价,评价对象不同,因此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完整的规范,而不是一个行为规范。另外,正如学者已经指出的: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那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3]48既
6、然处理已经是行为规则本身,它又怎能成为法律规范这种行为规则的要素呢? 要素总是相对系统而言的,处理已经是系统本身,就不再成为系统的要素。所以,三要素说所犯错误有二:既将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与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混为一谈,又没有对处理作进一步分解,致使法律规范的要素与法律规范本身发生混淆。 2.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说这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观点,是在批评旧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观点用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因此包含了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同时该观点认为,假定不是构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独立要素,因为如果假定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条
7、件,则它就不是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要素;如果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权利的行事方式或者义务的履行方式,则假定就已经是行为模式的一部分。因此张文显教授指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两部分构成:(1)权利义务的规定;(2)法律后果的归结。[4]102这种观点指出了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应该说有其积极意义,但其缺陷有三。第一,这种观点同样是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而不是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因为行为模式是由行为+模式构成,其中模式的含义就是对行为给予允许要求或者禁止的规范指引,因此行为模式本身就足以构成一个行为规范。同时,和三要素说一样,法律后果一般
8、是对违反行为模式的否定性评价,实践中规定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规范寥寥无几,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性质本身决定的。而否定性评价本身即足以构成另一个独立的行为规范。因此,这种两要素说仍然是两个独立规范的结合,反映的是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第二,在面对某些法律规范时,这种观点容易造成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混乱。比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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