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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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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思考论文..摘要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本文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性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稿)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作了简评。最后,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规范上的不足,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流转土地制度是农村最根本的制度。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1979年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村的劳动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
2、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识模糊而暴露出种种弊端。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其物权性,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稿)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依据,思索其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更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分析(一)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偏差1、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债权说和物权说。持债权说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
3、质的权利,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联产承包经营合同取得,而联产承包经营合同是债权性质;其次,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人不能擅自转让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这是普通的债权转让方式;再次,如果已经在土地上设立了土地使用权,是否还可以在其上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个问题。最后,债权说有利于对承包土地的调整,使承包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性质上是物权,但究竟是何种物权,又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当于
4、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类新型物权;有人认为它属于用益物权;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集体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土地承包人也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弊端与债权化偏差由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界定不清,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暴露出种种弊端:(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造成土地关系混乱。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集体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发包方主体地位不明确;(2)侵犯农民权益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损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
5、性。许多基层人民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不顾客观情况和农民意愿强行推行规模经营,强行要求或禁止农民从事某些属于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3)土地征用条件的不明确,使政府乱征集体土地严重,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了耕地的大量流失;(4)发包方任意撕毁合同,强行摊派,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5)土地流转机制不畅。现行的农地制度给农地流转设置了重重障碍,限制了土地使用权利的自由流转,为从行政或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的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认为其是债权有很大关系。对
6、其债权化的偏差性理解,导致了承包经营权成为复杂的行政权利的集结点,不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用土地的市场性流转,不利于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要改变当前的这种局面,必须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偏差,摆脱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的模式设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科学定位,确认其物权属性,用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来保护农民的利益,限制行政权力的渗透。(二)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性质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承包经营者权利的损害,也为多方主体对农地经营进行干涉,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附着太多的义务提
7、供了政策上的可乘之机。因此法律要更好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探索其物权属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和保护的绝对性,为物权的本质。所以,通过立法把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对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关立法和政策一直在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并对其进行物权化的设计。1、延长承包期限,强化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土地管理法》
8、规定承包合同的期限为30年,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6号文件规定,承包合同到期后自动延长30年。这样就遏制了发包方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且足够长的使用期限使农民能够保证自己或者其后代能够收回在土地上的投资。2、强化承包权的法定性,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设计,可以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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