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较弱物权性评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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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卷第12期河北法学Vo1.31,No.122013年12月HebeLawScienceDec..201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较弱物权性评析张国敏,张合乡(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石家庄050011)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现行法律对其做了诸多限制,使其具有较弱的支配性、较弱的对世性等特点,是一种物权性较弱的物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较弱的物权性进行评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弱的物权性;完善中图分类号:DF452文献标

2、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3)12-0070-08EvaluationandAnalysison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sZHANGGUO—rain.ZHANGHe.xiang(1.HebeiProfessifna]Colleg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ijiazhuang050061;2.PeopleSProcuratorateofQiaodongDistrictShijiazhuangCityHebeiProvince,Shijiazhuang050011Chi

3、na)Abstract: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isanexclusiveusu~uctofourstate.Theexistinglawhasimposedmanyrestrictionstoitandmadeitfeaturedbypoordominanttrait,weakrightinreinandetc.Itisakindofrealrightofveryweakrealnature.Thesefeaturesbingsomequestions.Thisarticleisaimedatsomeevalu

4、ationandanalysisonrealnatureof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andmeantimegivessomeperfectproposals.Keywords: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s;weakrealnatureofrealright;perfect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法律中独有的概念,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关于其性质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物权法》将其纳入了用益物权编,从立法的角度已经为其定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物权

5、性有自己的特点,是一种物权性较弱的物权,本文试图对此做出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我国法律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奠定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收稿日期:2013—09—25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3年11月l1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张国敏(1964一),女,河北阜城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张合乡(1958一),男,河北灵寿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70—.——有承包经营权。但是,

6、关于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法定的概念,学者们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见解,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综观学者们的

7、定义,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不足:其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大都强调了占有、使用、收益三个方面,忽略了处分权能。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传统理论,占有、使用、收益是其基本权能。但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用益物权不同。因为大陆法系的用益物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市场的主要权利载体,实现着土地权利民事流转的社会功能,而用益物权一般不具有民事流转的功能,所以传统用益物权的权利是“占有、使用、收益”;而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同,它建立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度之上。我

8、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制度意义上的,不能交易、不能流转,处于静止的状态,其制度意义远远大于其作为民事权利的意义。所以,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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