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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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三条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且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

2、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四条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工作人员、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以及旁听人员。第六条听证工作人员设主持人1名、听证记录人2名。主持人由房屋征收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召开听证会;(二)维持听证秩序;(三)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听证记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主持人维持听证秩序;(二)对听证会全过

3、程制作书面笔录。第九条听证陈述人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补偿方案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名。第十条听证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总数不少于9名。被征收人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2/3。被征收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本人是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报名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被征收人代表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中产生,不多于10人。在申请期限内,被征收人代表申请人数未超过被征收人代表规定人数上限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动成为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人代表申请人数超过被征收人代表规定人数上限的,通过抽签方式选定参加听证的被

4、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第十一条听证会设包含新闻媒体人员席位的旁听席。旁听人员不多于5人。自愿报名申请成为旁听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必需资料。旁听人员按照申请人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额满为止。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出席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第三章听证会程序第十二条听证会举行前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听证会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组织部门;(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

5、(三)听证报名条件、期限和方式;(四)被征收人代表和旁听人员的产生办法和名额;(一)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举行的相关事项与被征收人代表﹑旁听人员和公众代表的姓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旁听人员参加听证,并将《听证邀请函》送达公众代表。第十四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第十五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名单与听证会纪律;(二)听证陈述人陈述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说明,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可以向听证主持人递交有关书面材料;(四)听证陈述人进行答辩;(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归纳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代表缺席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第十六条听证记录人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名称、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四)听证各方发表的意见和理由;(五)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听证会结束后,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代表

7、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会主持人与听证记录人共同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听证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延期公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说明理由。延期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意见报告书。听证意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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