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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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依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呈现不同的状况。如同各国的司法程序设计及其运作一样,ADR的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ADR的发展也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这一点,可以从日本、美国和德国三个典型例证中得到说明。(一)日本日本是ADR比较发达的国家。在日本,传统型的ADR于现代型的ADR并存,与诉讼构成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特别是日本著名的调停制

2、度则与美国的现代ADR不同,因为两者是基于完全不同的理念和社会需要发展而来的,这也决定了日本ADR的一些特征:首先,著名的调停制度的建立成为日本在实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战略措施,有效地缓解了移植法与传统社会之间的高度不协调和冲突,并在战后逐步完成了向现代ADR的转型。日本人对调解及ADR的理解也与美国完全不同。例如,在实体法对ADR的拘束力问题上,日本学者加藤一郎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日本和美国在思考方法上存在差异,日本的看法是实体法经过适当变化然后才予以使用,而美国的观点则是纠纷解决在既有法律基础上解决。在日本,人们强烈地倾向

3、于认为,正确的解决最好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与现实相符……在美国和欧洲的主流观点是ADR可以在程序方面灵活运作,但基本规则是按案件性质适用实体法”。日本ADR的基本理念能比较圆满地解决纠纷。其次,虽然没有“诉讼爆炸”的危机,但是日本社会仍然高度重视ADR,已经建立并继续发展各种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停外,各种涉及环境、产品责任等等领域的新型ADR也在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更是一种高效和富有人情味的纠纷处理机制。

4、1533;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ADR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第三,日本对ADR的认识和利用方式更注重多元化。小岛武司教授把ADR的功能归结为四点:对法律利用的扩大;促进对程序阶段的参与;整体协调;程序平等。从日本学者对ADR在诉讼中的作用的归纳可以看出:日本对ADR多元化的认识和利用方式,使ADR的发展与司法利用成为相互促进和互补的协调机制。(二)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自7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开始陆续接纳ADR作为法院附设程序,为当事人

5、提供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80年代,ADR就已经成为美国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当代,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对ADR的借重无疑是与美国司法制度及其程序的特点直接相关,并与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美国是现代发展最快的国家,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仅存在于民间领域,随着ADR功能的不断拓展和地位的日益提高,许多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逐渐渗入司法领域,以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调解、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理等形式出现,这种司法范围内的ADR简称为“司法ADR”或“法院附设ADR”。司法ADR方

6、法种类繁多,而且这些方法大都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很难对美国司法ADR的外延有一个确切的描述。(三)德国在德国,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ADR的热潮。作为欧洲大陆最富理性的国家,德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乃至整个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经过精心设计而建构而成的。德国人总是通过及时修改法律、特别是民事程序法来对其制度体系进行调整,以此来满足不断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由于德国法官于律师人数与人口比例适中,当事人进行诉讼相对便利,本身就有调解、仲裁、商事法院和劳动法院等ADR机构等原因,ADR起初并没有受到重视。70年代以后,美国ADR

7、的发展引起例外德国的重视,并相继进行了一些尝试。从其发展情况看,亦呈现出远大的前景。比较以上三个国家,就会发现,当今世界上尽管ADR普遍受到重视,但其发展并没有形成普遍性的发展规律。正如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ADR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关于此问题的实证数据尚未完全收集到,因此,如果要对此问题进行国际化的比较,就必然会带上某种主观印象。在德国,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ADR。在这两极之间,荷兰、瑞典和丹麦,更接近于日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越少”。᠄

8、9;只有在对当代世界ADR的发展格局有了客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更加准确地认识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及ADR的发展问题。论文出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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