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ID:10633457

大小:121.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7-07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_第1页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_第2页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_第3页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_第4页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首先对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主要针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了一些问题并加以探讨,并在文章的最后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关键词】司法鉴定;改革;权力【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5)03—0163—04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①尤其是司法鉴定体制亟须改革,目前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但对于如何进行改革,各方态度却很不一致。对于这种状

2、况。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曾有过这样一段比较精辟的概括:“⋯⋯对于现状的不满意。现状必须改革已经成为众口一词。但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未来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却是众口百议⋯⋯”。②下文中。笔者将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进程中的某些司法鉴定制度问题展开粗浅探讨一、关于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进程的简要回顾应当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主要起始于国家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其主导力量是我国司法部。其标志性举措应当

3、是2000年的3部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试图在我国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和资格准人制度,等等。但是人们也普遍看到,自2000年起的四五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似无甚实质性进展。比如2000年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l6条、第l7条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3年9月23日。湖北省还在“首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自该省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

4、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333人参加了该次考试。④时至今日,这种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司法考试”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也还没有举办过。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性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做过努力。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过两部重要的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两部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程序[简介]窦树亮(1970一

5、),男,汉,大学本科,助理1二程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①对于司法鉴定制度所包括的内容,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完全一致,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包括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的人事制度和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88页):也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内容(参见: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

6、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l1页);等等。笔者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司法鉴定组织管理性的制度(具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内容,近似于本文中所说的“司法鉴定体制”)和司法鉴定程序性的制度(具体包括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等内容)②引自:《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l版。序l页。③2000年8月1413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2000年l1月2913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7、规定(试行)》。④见中国普法网2003年10月813消息,http://.gzsk.gov./ne。·l64·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等重大敏感问题都进行过重要完善,试图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进行改革,但实际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尤其是“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难”的问题。而类似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则没有开展。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3月27日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002]8号12全文查看),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

8、《规定》在第3条至第ll条对建立我国审判机关监督管理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条特别规定了“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等内容。换句话说.某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①)要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必须成功地通过两次审核.而且哪一次都对其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