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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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论文.freelal-objektivetheorie)。该说认为,对于着手实行之判断,应以行为人开始实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为着手。(2)实质客观说(diemateriell-objektivetheorie)。该说主张,认定着手,应当把行为人之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上必要的相关部分或法益所保护的行为客体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如果行为人之行为对客体实质上已造成直接危险,就应认定为着手。(3)主观说(diesubjektivetheorie)。该说将判断着手的标准由客观移向主观,认为犯罪乃是行为人危险性格的显露,

2、当行为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意思及其危险性显露出来时,就是着手。(4)折衷说,又称主观与客观混合理论(diegemischtsubjektiv-objektivetheorie)。该说认为,判断着手,应当由行为人主观之观念出发,参酌行为人之行为对行为客体所保护之法益的直接危害情形,结合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情况综合加以评价、确定。上述诸说,形式客观说是欧陆刑法史上早期的见解,现已逐渐失去影响;实质客观说偏重于客观方面而忽略了主观因素,有失公正;主观说正好与客观说相反,强调主观因素而放弃客观方面,由于此说有扩大处罚未遂范围的危险,故受到学者们的严厉批评;折衷说将客

3、观说与主观说合二为一,吸收了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优点,成为当代通说。例如,德国刑法第22条关于未遂之定义便采纳了此说:“行为人之所为,在其对行为之意想上,直接临近于犯罪构成事实之实现而不遂,为犯罪之企行”。台湾刑法关于未遂的规定没有表明何谓“着手”,但其刑法学上的见解,对“着手”持折衷论的观点。如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苏俊雄博士指出:所谓着手实行,系指行为人为实现行为决意,而开始实行与构成要件事实直接密切之行为而言。“直接密切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客体之空间密接性、对于行为结果之时间密接性、行为密接法益分割结果发生前这最后部分之事实。(注:参见苏俊雄:

4、《刑法总论》Ⅱ,台湾大学1997年版,第352—353页。)澳门刑法典对未遂中的“着手”有较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依澳门刑法典第21条第一、二款,其“着手”是指行为人已“作出一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所谓实行行为,包括以下三点:(1)符合一罪状之构成要素之行为;(2)可适当产生符合罪状之结果之行为;(3)某些行为,除非属不可预见之情节,根据一般经验,在性质上使人相信在该等行为后将作出以上两项所指行为。由此观之,澳门刑法典关于未遂的标准,也采纳了折衷论的立场。大陆刑法典没有对“着手”作出具体说明。司法实践中,完全靠刑法学上对着手的阐释来认定未遂中

5、的着手。大陆刑法学者关于“着手”有诸多不同理解,但较有影响的两种观点是:其一,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6页。)其二,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注: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418页。)此两种观点并无本质上区别,都是立足于客观的立场对“着手”所作的解释,没有考虑行为人行为时之主观意念,因而具有一定局限性。比较而言,还是前引台湾学者关于未遂之着手的见

6、解与澳门刑法典关于未遂之着手的理论立场更为可取。2.行为人犯罪没有得逞,或犯罪未至既遂。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或犯罪未至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没有最终完成犯罪。台湾刑法学上将此种情况称之为“欠缺构成要件之完全实现。”(注: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再版,第199页。)台湾学者认为,“不遂”谓犯罪行为并未发生预期之结果。大陆刑法学者对犯罪未得逞有不同理解:其一,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其二,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换言之

7、,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三,是指没有达到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注: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56—257页。)上述见解各有其理,但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一些,因而赞成者更多一些。(注: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58—162页。)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人犯罪没有完成系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介入而使犯罪人无法完成犯罪。如果犯罪人在着手犯罪之后自己主动放弃犯罪,则是犯罪中止,而

8、不是犯罪未遂。这是大陆刑法学上的一般见解。在此一问题上,台湾、澳门与大陆刑法学上的认识则有所不同。例如,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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