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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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下)关键词: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的冲突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Abstract:Theprincipleofonepropertyonerightisafundamentaldoctrineinpropertylaentalprinciple;

2、numerusclausus;theprincipleofpublicityandconfidence;conflictsofpropertyrights三、依据一物一权原则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们主要不应当探讨其“应然”的问题,而主要应当探讨其“实然”的问题,即其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为了实现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我们应当运用一物一权原则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一般认为,物权法有三大基本功能,即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和维护交易安全,这些功能的发挥都需要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功能必须要通过具

3、体的制度来实现,而具体的制度又是受基本原则指导的,一物一权原则就是指导具体物权制度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定纷止争与物尽其用这两项功能的实现就取决于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以及同一物上各类物权关系的清晰化,而这恰恰是一物一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定纷止争和物尽其用功能就无法实现。具体而言,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准确地解释物权法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依据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强调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高

4、科技的发展,财富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无形财产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例如企业品牌、商誉、商业秘密、频道、软件、特许权等,有的已经成为新的动产,互联网络的发展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各种情报资料的价值也越来越重要,这些财产是否都能够成为物权法的客体,都需要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关于《物权法》第20条的适用。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预告登记的权利如何特定,是否有必要特定,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在进行预告登

5、记的时候,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其不可能特定。所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是否可以公示,曾经引发一些人的质疑。我们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仍然要坚持客体特定规则,例如,预售的房屋必须特定化,才能对外公示。从实务来看,很多地方的预告登记是在规划的楼盘中具体标明房号,并且在网络上公布其预告登记。这些经验是值得肯定的,这本身也说明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在预告登记中也已经得到了体现。第二,关于《物权法》动产浮动担保的适用。动产浮动担保的客体是集合财产,在观念上集合物也应当作为一物对待并公示。我国《物权法》实施中,集合

6、物担保确实遭遇了登记的困难。我们认为,按照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动产浮动担保因为需要登记,其客体应当可以大体被划定范围。尤其是其必须要经过结晶(crystallization)的程序,并最终将该抵押权的客体完全特定化,以满足物权特定主义的要求。如果没有经过结晶程序,抵押权的客体就不能完全特定,抵押权人是不能实现其抵押权的。[1]至于以将来要取得的物作担保,本身不能作为单独的物权客体,必须和其他财产结合起来,才能共同作为物权的客体,并能够通过登记予以公示。第三,关于《物权法》第74条的适用。该条确立了小区的车位、车库必

7、须通过合同确定,但有关车位能否进行登记,实际上一直存在争议。传统上认为,车位本身不具有封闭性,因此车位是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存在的。但在观念上和法律上,车位可以作为独立物存在,因此其可以满足一物一权原则的要求,也可以进行登记。第四,关于《物权法》中准用益物权的登记。准用益物权的客体不是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其客体特定化方面遇到极大的困难。但依据一物一权主义,应当明确其范围。例如,海域使用权应当在登记时确定的地理位置,捕捞权应当确定其特定的水面,矿业权必须明确权利人探矿、采矿的特定范围,从而防止权利发生冲突。(

8、二)依据“一物一主”规则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根据“一物一主”规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主人,不能说一项财产既可能属于某人所有,又同时属于他人所有[2]。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物权法》中界定产权的基本规则。“一物一主”规则就是要明确产权的归属,即使是所有权在行使中发生权能的分离,也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最终归属。[3]该项规则是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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