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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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关键词: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的冲突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一物一权(EineSineSache,einRecht,onepropertyoneright)原则,是大陆法国家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特有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物一权原则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使该原则的内涵以及其存在的必

2、要性存在诸多挑战。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有诸多学者对此原则是否能够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质疑。鉴于对该原则的内容、必要性等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在《物权法》实施以后,是否有必要在学理上认可该原则,并运用该原则来正确解释《物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处理有关物权的纠纷,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拟对此谈几点意见。一、一物一权能否成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等三项原则历来被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学者对一物一权原则提出了质疑,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日益受到了挑战。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

3、有不少学者主张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由于对此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物权法》最终并未在立法上确认该原则。有学者主张,在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中,舍弃传统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但在所有权制度中,一物一权主义还有其适用价值。[1]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具有明确的内涵,仍不失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是否为物权法上的一项原则,这首先涉及到对该原则的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任何一项原则即使难以在法律上准确定义,仍然可以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必要的界定。有关一物一权原则内涵,学界存在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客体特定说、物权效力排他说、物权归属说、客体特定和物权

4、不相容性说等观点。我们认为,“客体特定说”的范围过于狭窄,其未能完整表述出“一权”的涵义,而“物权效力说”和“物权归属说”虽然都揭示了一物一权的功能,但是,其仍然没有全面概括其内容。因此,我们主张,一物一权的内涵应当采“客体特定和物权不相容性说”。因为一物一权原则不仅指物权客体特定,而且包括一个物上不能存在多个互不相容的物权。也就是说一物一权包括两个方面: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其他物权;从物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的,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10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

5、罗马法。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所有权(dom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3]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iusinrealiena)。”[4]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insolidumdominiumessenonpotes

6、t)”的规则。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5]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6]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7]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罗马法上物的概念决定的。它主要适用于以

7、有体物为中心的社会,物的形态也比较单一,且主要采用单独利用的方式。[8]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日益发达,这也对交易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一个表现就在于,出卖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对出卖物提出权利请求,这就要求所有权不仅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且要求其客体具有物质上的统一性。[9]另一方面,一物一权原则与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罗马法并没有对有体物(rescorporales)和无体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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