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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论文.freel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3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iusinrealiena)。”4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insolidumdominiumessenonpotest)”的
2、规则。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5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6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7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罗马法上物的概念决定的。它主要适用于以有体物为中心的社会
3、,物的形态也比较单一,且主要采用单独利用的方式。8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日益发达,这也对交易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一个表现就在于,出卖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对出卖物提出权利请求,这就要求所有权不仅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且要求其客体具有物质上的统一性。9另一方面,一物一权原则与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罗马法并没有对有体物(rescorporales)和无体物(resincorporales)作出区分,“物”主要是指有体物,无体物的所有权也被视为有体物。10因此,所有权的客体都被界定为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也为一个物。一物一权作为一项原则,近几十年来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这
4、在很大程度上与现代经济生活、技术手段的进步密切相关。随着物的形态的日益丰富,利用资源的物权类型的大量增加,所有权权能分离越来越复杂,以及集合财产形态大量出现,这些都对传统的一物一权原则形成冲击和挑战。据此,很多学者都提出,一物一权原则是否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在现代物权法中已经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其是否作为基本原则提出异议,这主要是因为一物一权原则在近几十年受到上述现象带来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一物一权原则中物的概念的发展如前所述,传统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指的是有体物、单一物和特定物,一物一权本来的含义就是要排斥集合物作为物权的客体。在德国法
5、上,该原则往往被表述为“物权客体特定”。11川岛武宜指出,所有权客体的有体性,决定了一物一权原则,“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以对客体交换价值的独占的、排他的支配为内容,所以必然要求其客体的范围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通常是唯一的”。12物的所有权不能设立在某个企业之上,因此,传统上,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13我认为,物权的有体性对一物一权的存在具有决定作用,但一物一权规则的采用也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现代社会中物的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一些新的财产都有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比如电磁波谱、排污权、收费权等都是一些重要的财产,甚至网络的虚拟财产、航道、特许权等也可
6、以成为财产。1993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8条规定:“鉴于经调查发现,‘贫困会使现有的任何荒漠化趋势更为加剧’,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或丧失,因此必须严肃考虑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在利用或应用关于上述生态系统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发明和方式方面公平分享所带来收益的问题。”因此,有关生态系统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发明和方式,也成为一种新的财产,并引起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尽管传统物权法不调整空间关系,但在现代社会,人口激增、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日益加快,导致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决定了人类对土地的利用逐步从平面转向立体,空间的利用与开发也就越来越重要。因此,地
7、上和地下空间也成为重要的财产,出现了空间权、空间役权等制度。许多学者认为,空间权不仅对一物一权中物的概念提出了挑战,而且将否定土地所有权“物”与“权”的对应,产生一物数权,与一物一权主义格格不入。14此外,随着对不动产利用效率的提高,在一物之上产生了多种物权。比如说一块土地之上,既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按期限分割。例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二十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二十年之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