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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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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民事立案审查与诉权保障在实践中的运用代写硕士论文我国民事立案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具体要求有四项:(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宪法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就是司法救济权,是民事纠纷当事人要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作出裁判解决纠纷的权利。诉权理论的两大要件分别是: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当事人适格包括了原告与被告的条件,即原
2、告须为利害关系人,被告须为明确被告;诉的利益,即原告诉请的为法院所保护的权益,无利益便无诉权。立案审查的四个要件与诉权理论的二要件基本相同,立案工作本身就是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实践中把握好立案审查与诉权保障的尺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对于起诉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法院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必经阶段,也是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滥用诉权,保证审判质量的重要审判活动。(一)审查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范围
3、,解决的是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只有属于法院主管的争议,当事人才享有诉权,法院才对该争议享有审判权,起诉才可能被受理。因此,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是立案审查的第一步,是受理的先决条件。大部分案件都容易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向当事人解释:要求法院对其庄基确权,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告知其由地方行政部门解决;还有当事人持土地部门出具的行政决定书要求法院确认某人在其承包土地上的建筑违法并排除妨碍,经审查告知其该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土地部门在法定
4、期限内向管辖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本院一般都不予受理,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还有一类案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院批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此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是社会关注热点,关系到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和协调,在面对这些纠纷受理问题时,本院所采取的态度是慎重对待,并积极和政府有关部门
5、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寻求行政解决纠纷的途径。(二)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资格进行审查是立案的重要内容。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要求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即可。在立案审查实务中,原告作为权利主体起诉最为常见,也较好判断,但作为义务主体起诉较为少见。我院曾受理一起魏某诉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董某作为受害方拒绝提起诉讼,致使肇事方魏某的赔偿义务长期不能确定,为尽早确认其义务范围和数额,魏某提起确认之诉。本院在立案审查后认为,魏某负有依照法律规
6、定的范围和数额赔偿受害人董某人身损害的义务,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义务范围,消除法律关系的争议,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予以受理,保障了其诉权的正常行使。有些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与被告有特殊的直接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规定其可成为适格的原告。例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等,这些诉中的原、被告之间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均可成为适格原告,故立案审查时,不能因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认定原告不适格,从而剥夺其诉权。实践中不能成为适格原告的情况,如起诉人姚某认为北
7、京一家报纸侵犯了其名誉权,理由是该报纸刊登了一篇内容为信访人都是精神偏执群体,而姚某那段时期正为自己的福利待遇问题多次到政府信访等部门讨说法,看到报道后认为自己作为信访人,该报纸侵犯了其名誉权,便就此行使诉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公开在报纸上赔礼道歉。经本院立案审查认为,姚某与该报纸刊登的文章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姚某不具有原告资格,裁定不予受理。被告资格的把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使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具体化、特定化。如被告是自然人,要载明被告的
8、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实践中,只是形式上对被告是否明确进行立案审查,如果原告在诉状中列明被告详细情况,能够使被告特定化,只是不知道被告现居住地,在陈述事实时又说明被告下落不明,并按要求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应认为被告是明确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审理中对地址不明或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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