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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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 、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

2、,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关键词 老龄 赡养 纠纷 调查 法律制度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

3、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一 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九十

4、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

5、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二 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和特点分析该类案件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和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是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加,扶养、赡养人口与被抚养、被赡养人口不成比例。还有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老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对赡养、扶助条件应当提高的欲望。分析其特点:

6、农村较城市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多;法律越健全此类案件越多;再者是传统观念、亲情血缘关系的掺杂,使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起来较棘手、繁琐反复。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审理涉老案件的重心放在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上,重点探索分析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从法律制度上去探究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三 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一)农村赡养问题突出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人口不成比例。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是农村人口的,分别占83%和95%。2、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

7、后无自己的经济来源。3、我国在90年代以前,没有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之农村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并无多少积蓄,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4、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集体经济薄弱的乡村,依靠集体供养或集体辅助养老的途径难以得到落实。5、“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不少人甚至被罚得倾家荡产,但仍坚持不生儿子,决不罢休,使得一些家庭抚养和赡养的负担显得十分沉重。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6、农村分家析产的做

8、法留下隐患多。农村家庭采取了分家析产方式的,几乎占绝大多数,从审理的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有分家析产的占95%以上,且大部分的分家析产是采取“化整为零”方式,父母的房产、积蓄、农具等几乎被子女分割殆尽,使老年人自我养老的能力几乎降到了零。而且财产分割上的绝对平等难以达到“公平”,极易造成子女(婿、媳)之间及子女(婿、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为赡养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八成以上的案件中,赡养人都是以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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