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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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施工合同案例评析[法律法规]施工合同案例评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合同纠纷,严重困扰着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根据自身施工实践和报刊有关的报导材料综合评析施工合同经济案件中有关问题,供财务、经营人员参考。   案件一: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

2、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账单。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8.9万元。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

3、司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4、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判决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当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的两幢厂房及约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厅,已被省高级法院

5、判给某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其他办公楼、简易仓库、土地使用权、传达室等财产,由市中院执行裁定移交给权利人市农村信用社所有。建材公司已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案件二:1996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建金龙湾公园项目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审定工程款为282万余元,但发包方仅支付了88万元。1998年4月,双方达成还款抵押担保协议,但发包方仍未按协议付款,承包方只能诉至法院。1998年12月,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于1999年2月之前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计227万余元。然而,经法院多次执行,发包方迄今才支

6、付了35万元。  案件三:1998年10月3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制伞总厂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制伞总厂将坐落于厂区内的营业用房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承建。工程为18间营业用房,合同对工程期限、施工质量、付款方式等做出了详尽约定。筑龙工程造价网 http://zj.zhulong.com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定1999年2月前完成了工程,但制伞总厂却擅自违约,不按合同及时付款。为此,双方于1999年11月9日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称,制伞总厂迄今为止支付工程款23%,尚欠77%,应在2000年5月底前付清。若逾期不付,建

7、筑公司有权将所承建的房屋拍卖,工程款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制伞总厂在工程款未付清之前,房屋不交付使用,房门钥匙由建筑公司保管。  该协议签订后,制伞总厂仅在2000年1月26日支付了工程款的5%,所余逾期仍未付。2000年7月14日该建筑公司将制伞总厂告上法院。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法院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对其承建的营业房享有优偿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县法院于7月28日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为事实,但因企业资金困难,导致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营业用房早已抵押给另一家企业,抵押款7

8、5万元也已用尽。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制伞总厂在7月31日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如逾期不能履行,以被告某店面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负担。筑龙工程造价网 http://zj.zhulong.com  8月初,制伞总厂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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