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题第三课第一框

教学课题第三课第一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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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圣中学文综组集体备课录初二年级政治学科执笔人:张峰蓉第课时教学课题:第三课第一框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知道生命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的特殊保护,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能力目标(过程与方法):根据现实生活的实例,探究交流保护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的了解,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对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独立的人格权,教学重点: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的内容教学

2、难点:怎样用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 教学方法:体验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教学过程][说说新生活]学生演讲[新授过程]:[导入新课]:都是假酒惹的祸假酒造成的严重后果让人痛心疾首———1998年震惊中南海的山西假酒案32人死亡,贵州遵义桐梓县花秋镇的假酒中毒事件5人死亡;震惊全国的山西假酒案1998年春节,山西朔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假酒案,造成32人死亡,140余人中毒,使得国人一度谈酒色变。然而,时隔6年,在文水县造酒作坊最集中的高车村有人又在制售假酒了。据调查,在高车村300多元一瓶的五粮液只需

3、45元就能买到,18元一瓶的汾酒仅需6元。假酒贩子很谨慎,交易方式也很保密,而他们的假酒也有完整的防伪商标。提问:你知道这些假酒的制造者和销售者都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吗?在现实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侵犯你生命健康权的事件,你是怎么处理的?讨论:刚才同学们举例中的处理侵权事件的方法正确吗?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怎样的的呢?通过第二单元的学习,我们一起来共同探讨一下引出课题:第一框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板书)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板书)1、生命健康权、人格权(板书)[学生活动一]:情景分析(见教材24)

4、活动目的:通过对三个情景分析,使学生从感性上认识生命健康权。活动要求:看图例案例回答问题:(1)请同学观察三副图:以上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2)补充最近煤矿爆炸新闻(北京讯)就在中国总理温家宝强调煤炭生产安全之际,山西却发生煤矿爆炸事故,吕梁交城县煤矿在3月8下午6点半左右,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至9日下午3时为止,已确认有16人死亡,11人仍然下落不明,伤者6人已送医院抢救。事发当时井下有83人工作,54人成功脱险。中国有三分之一的煤炭产于山西,山西也因矿难频发而出名,官方数字显示,2004年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5起

5、、死亡497人。2德圣中学文综组集体备课录初二年级政治学科执笔人:张峰蓉第课时教师小结: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学生看P25“相关链接”的健康和其他利益的比较,体会生命健康权的地位看法。提问:人格权对我们公民来说有什么的重要意义?学生可根据教材P24的内容回答。2、人身自由权(板

6、书)[学生活动二]:举案说法活动目的:使学生初步了解人身自由权明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活动要求:(1)学生仔细阅读材料,分析讨论:下列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2)教师依据P26页的内容讲解人身自由的作用、具体内容。教师小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它权利的基本保障。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

7、[学生活动三]:请你断案活动目的: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明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实行特殊保护。活动要求:(1)阅读P26页案例回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2)出示有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文,引导学生寻找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共同讨论作为未成年人受害者应如何依法维权。(3)P27“相关链接”的内容,讲解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以及雇佣童工的危害。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

8、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提问: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吗?教师归纳: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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