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工商学院实训指导教师聘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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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华工商学院实训指导教师聘任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实训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实训教学基本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双师型”师资和指导技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教学有序、正常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实训教学是以训练技能,培养能力、促使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提高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本办法所称实训指导教师,是指各系以学院名义从校外所聘请的承担上述实训教学任务的人员。第二条各系专业课程设置中有实训教学计划的,经学院审批同意,填报《实训指导教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下同)并经教务处确认后,各系可以聘请相关专业

2、人员对学生进行专业实训指导。第三条实训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效果好,身体健康;(二)能独立承担某一门实践教学任务,具有的专业结构和学院专业设置相适应;(三)属于企业或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等;第四条为保障双方权利,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系必须督促实训指导教师签订一式两份的《聘任协议》(简称协议,下同)。不按规定填报登记表、不签订协议的,所任教系及教务处不予核算课酬,财务处不予发放课酬。第五条实训指导教师承担实训教学任务课酬标准为:50元/课时。上述课酬标准已包含交通费等各类

3、补贴在内。课酬原则上在实训结束并送交成绩单予教务处后方可结算发放。第六条首次签订协议时,各系应督促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向人事处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技能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第七条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系可以学院名义,向实训指导教师颁发聘书,同时应加强对实训指导教师的管理,要求:(一)实训指导教师应对整个实训教学过程负责,确保教学质量。(二)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将相关教学资料交系、教务处存档。(三)实训指导教师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不得随便更改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数;不能

4、随便请人代课。第八条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系必须督促教师维护学院荣誉,了解、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否则,追究相关系及教师责任,扣发事故责任人课酬。第九条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每学期的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评价低于70分的,教务处应及时反馈相关系,并通知人事处,不再与其签订新的协议。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务委员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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