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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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甘肃矿产国土资源局:《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11日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四条采矿权出让应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条采矿权出让管理,要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第六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事权,建立矿产地储备制度,以规划为指导,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调控采矿权一级市场,控

3、制采矿权出让总量、结构和布局;以需求引导供给;实现采矿权合理配置和采矿权市场供求平衡。第七条采矿权出让、延续、变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八条登记机关受理采矿权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九条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依法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申请事项的内部调查工作。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应当服从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无采矿权属争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属纠纷的要求。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完成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

4、部门上报备案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采矿权评估由采矿权人、拟申请登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拟受让采矿权的受让人、采矿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斩行办法》签订委托合同。第十一条除乙类矿产外,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段进行评估。第十二条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采矿权评估结果,由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权限负责确认。(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二)矿业股票上市的;(三)矿山储量规模为大、中型并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

5、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六年。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地勘单位,可以依法将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第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除收取采矿权价款外,还应依法收取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采矿权投标、竞买活动。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受让人、采矿权投标人、采矿权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二章采矿权出让第十七条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

6、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批准申请是指探矿权人在申请登记采矿权的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第十八条新设采矿权应遵循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主体的要求。第十九条新设采矿权按分类出让原则进行管理。(一)砂、砾石、粘土、普通建筑用石料类等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直接出让采矿权;(二)有色金属矿产和贵金属矿产探明地质储量(不含334)达到小型规模上限一半以上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三)黑色金属矿产探明地质储量(不含334)达到小型规模以上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

7、让采矿权;(四)煤炭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五)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余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方可出让采矿权。第二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采矿登记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可逐级向有批准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出让建议。建议内容包括:(一)建议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二)矿区范围内地质工作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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