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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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绪论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2.功能与价值:P4-P5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章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P13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1)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2)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P25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8.P30社会法法域学说 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A劳动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B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2)另一方面,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B调整对象不同,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10.劳动法的渊源:P34(1)制定法:A宪法、B法律:劳动基本法、劳动单行法、其他法律中有关劳动法律规范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3)出制定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1劳动法分非正式渊源:P37(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案例(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3)集体合同第二章1.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诞生2.1894年新西兰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低工资法3.1871年英国公布了《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4.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5.国际劳工公约的效力,概括来说就是约束国家,但不直接赋予公民权利。第三章1.劳动关系法律: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可能考简答必须全部背)P53(1)联系:A、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B、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2)区别:A、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力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B、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C、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P58(即:劳动法律事实引起劳动法律关系运行)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1)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A、当事人的行为B、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C、行政行为(2)事件(3)运行环节与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P59(是事件还是行为引起的??)A、劳动关系的产生:只有合法行为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为才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B、延续:既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行为引起。C、变更:原则上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各种劳动法律事实均可。D、中止:可以是行为、事件等各种劳动法律事实E、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等。5.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P61(界定标准:从属性)6.劳动者的资格要素:(1)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我国:16周岁)(2)健康:是否具有与其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3)智力:文化条件、从业条件(P65)(4)支配自由:是否能够自由支配公民自己的劳动力(基本前提)P65(5)就业愿望(其他要素)7.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P72(1)明显的不对称性: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2)较强的法定性:法定优于约定,除非约定比法定对劳动者更有利(3)适度的受限性: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C、当事人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处于当事人自愿,亦不例外(4)救济的复合性: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特征。8.受雇人的义务:p73(1)劳动义务:依劳动合同给付劳动的义务(2)忠实义务:A、服从义务B、保密义务(3)随附义务:主要是指损害赔偿义务 9.雇佣人的义务:p74(1)给付工资的义务(2)保护义务(3)使用义务(4)为被雇佣人提供证明书的义务(5)向受雇佣人说明劳动条件的义务第四章1.劳动就业法体系:P82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2.就业平等权: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P843.就业歧视的界定: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4.禁止就业歧视P94(1)禁止性别歧视A、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的标准B、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就业促进法》28条规定:“个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赵勇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就业促进法》29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国家措施:A、残疾人的集中安置B、分散吸收残疾人就业C、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4)禁止健康歧视《就业促进法》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5)禁止户籍歧视《就业促进法》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五章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115(1)时间适用范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空间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对事的适用: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4)对人的效力范围:A、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B、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P117C、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D.劳动者2.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3.劳动合同的分类:P122(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四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又分为口头和行为两种形式。5.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时间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月宽限期内,用人单位不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起算时间为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丁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法》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6.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P129(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7.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P1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1)试用期p130(七个注意点)(2)培训和服务期(3)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8.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p1342个(1)第二职业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可否从事第二职业以及如何从事第二职业的合同条款(2)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除了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9.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p1353个(1)歧视条款。(2)生死条款。(3)保证金条款10.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11.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P141(1)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其中,单方解除需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2)按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2.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P14113.合同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44条:P141(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42(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条件:A、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B、协议解除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C、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D、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P143A、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解除)法定程序和要求:一是劳动者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要通知用人单位B、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P144a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用人单位一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f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C、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适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归因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C、经济性裁员P149裁员限制1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P15017.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18.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19.劳务派遣特征:p155(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方主体(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20.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P156(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并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一般被认为是一般民事合同,但是受到劳动法限制)(4)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6)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7)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P1582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P161(1)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第六章1.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厂工人与雇主举行谈判,并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这就是集体合同的萌芽2.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第七章一、工作时间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特殊工作时间包括: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人群: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2、不定时工作时间: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P184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P1854、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P1855、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二、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展开参考课本P187(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四小时后,一般休息1~2小时,最少不能低于半小时(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休息日(四)法定休息日(五)年休假(六)探亲假(七)其他休假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P193(一)补休(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参见课本P194)第八章: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工资的形式:P197(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三、最低工资制度:(一)不能成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p204(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和参考因素:p204一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是劳动生产率,四是就业状况,五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四、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P206(一)工资支付形式:法定货币,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二)工资支付对象: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三)工资支付时间:按约定日期支付。(详参P206)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制度规则:(有详细内容P207)(一)休息休假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三)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四)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六)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第十一章:一、劳动争议的收案范围(一)劳动争议收案范围的一般规定P235: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特殊的劳动争议:P236(需要详细看)1、社会保险争议、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3、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4、加付赔偿金争议5、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6、停薪留职、内退、待岗以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P244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种约束力只是合同的约束力。三、劳动争议仲裁概念:P24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四、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P245(1)仲裁主体不同:民商事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一般称为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委员会具有官方性,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机构。(2)仲裁的对象不同:民商事仲裁处理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隶属关系。(3)程序启动不同:民商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必须有争议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协议才可进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只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无权拒绝。(4)仲裁的地位不同:在民商事仲裁中,是否经过仲裁处理,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是否可以起诉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服裁决的,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除部分案件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外,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P247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一)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仲裁时效的中断原因: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仲裁时效中止原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P250《劳动合同法》47、48、49条外加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8、49条及司法解释3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P2511、不需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诉讼2、经过调解进入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4、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一些情形的时候例外5、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八、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P253九、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特殊问题和证据,当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应由用人单位从反面来举证。(具体情况:P254)第十二章: 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事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概念的联系与区别P2631、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实施对象主要是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实施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2、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极其他社会公民个人缴费,国家财政作适当补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则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3、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则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义务4、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福利更简单些三、社会保障的特征:1、保障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各种风险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帮助和补偿。2、强制性。社会保障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制性是社会保障制度运作的必要手段,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3、社会性。社会保障解决社会风险问题,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社会保障涉及的内容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4、互助性。社会保障实际上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之间的转移。通过互助性,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实现和维持一种公平的状态。四、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广泛的社会性。第一,目的的社会性,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维护社会稳定;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权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2、严格的法定性。社会保障法的各个层面都由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更改。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技术上有较高的技术性。五、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1、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惠性,因此,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是社会保障关系的受益主体。2、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的主要缴费主体。用人单位是主要的缴费主体,劳动者只需要就养老、医疗、失业3个项目缴费,而且,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高于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3、国家或者政府——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体。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责任为基础,资金需要政府财政支持,运作必须在政府的管理、监督下进行。4、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障的服务主六、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十三章: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p279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特征:1、社会性。一是保险对象的社会性,二是保险经费的来源具有社会性,三是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运行具有社会性。2、保险性。一是社会保险费用与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会风险相关联,二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是风险分担。3、强制性。一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二是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三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具有强制性。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p280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为了预防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具有社会性和国家强制性;商业保险主要是投保者为实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自身的个体安全,不具有强制性,具有个体性和自主性。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适用范围由法律规定,商业保险的对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确定。3、营利性不同。社会保险具有非营利性,利息及投资所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缴费情况、工资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5、法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商业保险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主管社会保险事物的政府职能部门及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运营,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管理、运行。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维护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指导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形成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包括:1、社会安全原则。社会安全指对于那些在现代社会生活所偶发的,而非个人能力所可预知的事件。2、强制保险原则。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保险性。3、所得再分配原则。体现社会性,强调的是基于“社会连带”思想的“整体公平”。4、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不仅是维系被保险人的生存,而且应该是能够使得被保险人有尊严地生活。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险保险义务的人。包括: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直接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主体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主体;2、被保险人,指对社会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并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强制被保险人和任意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一般限于法定范围内的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指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起协助作用的专业机构;5、投保人,指为被保险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6、监督人,指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运行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利和职责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工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十四章: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点P300(一)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特点:(除了社会性、保险型以及强制性)1、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养老保险的保险标的并非是老年本身,而是被保险人老年退休后因为所得中断而面临的经济的不安全。2、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P304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缴费。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p306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自己缴费,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2、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3、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4、滞纳金。5、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类型P3071、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即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因被保险人改变就业地导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P3101、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病残津贴七、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P3171、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2、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3、资金来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4、个人账户5、养老金待遇6、给付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八、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P3201、基本原则:广覆盖的原则2、参保方式:自愿参保的原则3、资金来源: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4、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十五章: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类型?1、自愿保险模式。其中又可以分为社区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2、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又称新加坡模式。3、强制保险模式,又称德国模式。4、免费全民医疗保险模式。目前我国采用德国模式加新加坡模式。二、城镇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P3291、城镇职工: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2、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我国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与主要规则?“先看病,后报销”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类似于“后付制”。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作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十六章: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及特征?P338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特征:1、强制性。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有义务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2、保障性。在发生工伤时及时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3、互济性。工伤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工伤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实际上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使收入从风险小的行业向风险大的行业转移,使风险大但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行业得到正常发展。4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性。职工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发生工伤时,职工个人可以依据法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待遇水平较高。工伤保险待遇兼有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特点,“因工”伤残的职工享受待遇不受年龄、缴费期限、性别的限制,都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而且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最全面。二、工伤范围P343(一)、典型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2、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工伤保险待遇P353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1、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生活护理费用,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工伤致残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开始享受工伤伤残待遇。1、生活护理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待遇。具体标准自己注意。(三)、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四)、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3、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各个用人单位应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其余情况自己注意P357。(六)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P357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恢复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够自理。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十七章: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p365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特点:1、申请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人应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2、失业保险的对象为非自愿性失业者。3、失业保险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其一为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生存,其二是鼓励再就业。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期限性。5、失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p371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政府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加收的滞纳金。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p3721、资格期。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非自愿中断就业。由于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不在此列。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4、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p3751、失业保险金。其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p376我国《社会保险法》实行差别期限制,根据缴费期限而实行不同的给付期限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4、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新规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5、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六、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支付?p377《社会保险法》第51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十八章:一、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p3821、参加生育保险。即其所在的企业办理了生育保险的登记,且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由于计划外生育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职工自己负担。3、申请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4、符合生育保险的就医规定,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p3831、生育休假。一般包括母育假、父育假和育儿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产90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医务部门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父育假,指母亲生育期间,父亲照顾、护理的假期。我国部分省市规定父育假为3天至30天不等的带薪假期。2、生育津贴。指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包括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生育医疗费。指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超出规定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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