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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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通知)皖公通[2009]5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在充分征求意见,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座谈讨论会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安徽省公安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

2、本着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3、(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四)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2、14周岁以上

4、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3、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补登、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常住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窗口的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常住户口负责,户籍民警是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

5、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股、室)和派出所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负责把好审查关;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管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应熟悉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准自行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部门负责。(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在履行申报材料审批后,要由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四)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

6、有关工作制度,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常住户口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一)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二)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

7、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办理迁出手续。(三)凡我省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应届和历届的未婚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四)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对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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